【公屋/濫用公屋/舉報濫用公屋/房委會】房委會早前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日前表示有信心條例在7月通過並在明年實施。房委會亦於上周三(15日)起實施「舉報濫用公屋獎」,至今已收到200個舉報,較平時多。
嚴重濫用公屋擬刑事化 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何永賢表示,過往當局只向濫用公屋人士發出遷出通知書,對他們來說是「搏得過」,認為最多也只是收回單位而心存僥倖,因此當局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不過,何謂嚴重濫用公屋,何永賢則舉例說明其定義、又指部分較輕微事項會界定為「違反租約」收回單位而已。本文歸納各方資訊及局長舉例,讓讀者一文看清「嚴重濫用」、「違反租約」、「情理兼備」的例子。
嚴重濫用公屋定義?
嚴重濫用公屋定義是:
– 以金錢利益分租或授予許可(或分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
– 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何永賢舉例指,嚴重濫用公屋即租戶無在公屋居住而將單位分租,包括將公屋當作跳舞室、將單位作為健身室,作商業用途來賺錢。
濫用公屋定義?
常見濫用公屋行為包括:
– 丟空單位 (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 分租或轉租單位(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藏有私煙等)
– 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營商、貨倉等)
– 虛報物業、入息、資產等
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房委會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日期起5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公屋。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
何謂違反租約?
對於仍在單位居住,但進行一些商業行為,例如小型補習班或食物工場,當局會界定為違反租約收回單位,未必會跌入嚴重濫用情況。
何謂情理兼備個案?
何永賢說,處理個案時會情理兼備,如租戶有滋擾行為會先行警告,租戶做小手作或飾物到店舖寄賣,若並非在屋內交易,或是大量生產,當局會視乎程度及個別個案作判斷,決定是否違反租約或要遷出單位。
如租戶證實嚴重濫用,將不作警告,現時房委會亦設有上訴機制。
界定商業行為看一因素?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難以一概而論何謂濫用公屋的「商業行為」,過往曾見有用作健身室、貨倉及補習等,這類都屬商業行為。不過,若租戶仍在單位居住,相信擺貨的程度不會去到很誇張;又例如仍在單位居住但又用作辦公室,在家工作,這就難以定義是嚴重濫用行為。
另外一種嚴重濫用行為,是將單位分租,例如Airbnb等作出短期租約,這種分租罪行要涉及金錢利益,需要針對性的刑事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