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大專生去年於telegram求職,卻誤為電騙案出面,上門向六旬婦人收取約24萬元贓款,又企圖向另一名五旬婦人收取10萬元騙款。他早前承認洗黑錢及企圖洗黑錢罪。區院法官郭偉健今判處他入教導所,並指他在人格和品德上有缺陷,必須學習和改進。
協助被告更新較懲罰與阻嚇重要
被告鄭凱言為香港理工大學轄下大專學院的國際商業科副學士學生,承認1項處理及1項企圖處理非法得益的交替控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6月5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包括手鏈、12隻手鐲及10萬元現金款項。另於同月6日,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10萬元現金。
郭官指,此案是典型的電話詐騙案,騙徒分別冒認2名事主的兒子及侄兒,欺騙對方交出財物,涉及情感上的勒索。郭官說,被告沒參與本案的源頭罪行,或最多只有粗略認知。郭官稱,被告的學業成績中等,不是不可教化的人,法庭認為協助他更新,比懲罰與阻嚇更重要。
控方申加刑 官:判入教導所為最有益做法
控方指,每年由電騙案造成的損失令人咋舌,因此有加刑申請。郭官表示,沒證據顯示年輕人參與此類罪案的情況極為氾濫,也沒證據指為了公眾利益,非要判處被告監禁不可。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在精神及身體狀況方面適合被判入教導所。郭官認為,判處被告入教導所是最有益的做法,被告將在某程度下失去自由,期間可被感化,也能防止更多同類罪案發生。由於被告被判入教導所,郭官因此毋須處理控方的加刑申請。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生於小康之家的基督徒,自幼獲父母悉心栽培,積極學習及參與課外活動。辯方說,被告在公開試中的英文寫作科目表現突出,但總成績不足以讓他在港升讀大學,被告家人因此有意將他送往外國升學,被告為減輕家人經濟負擔而上網求職,惜誤捲入騙案。辯方指,被告對源頭罪行毫不知情,而且有悔意。辯方呈上分別由被告及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表示,辜負了家人對他的期望,案發時他只是因一時貪婪而違背做人原則。
被告TG上求職獲委派上門向電騙事主收取「保釋金」
案情指,六旬老婦梁群於去年6月5日接獲陌生來電,對方表示有人出事身處警署,需要約10萬元保釋金。梁女士誤以為是其兒子出事,其後被告抵達梁的住所,取走12隻龍鳳手鈪及1條手鏈後離去。於同日12時許,梁再收到來電指需要12萬保釋金,梁的丈夫往銀行提款後,被告再度折返單位,取走12萬元現金後離開。梁聯絡兒子後得知受騙,終報警求助。
五旬婦人招麗芳於同月6日接獲陌生來電,對方自稱爲其侄兒,因遭扣留警署需10萬元保釋金。招深感有詐,聯絡侄兒後報案揭發案情。同日約11時許,招與被告相約會面時,招將一個內有警方預備的道具現金膠袋交給被告後,埋伏警員隨即拘捕被告,被告企圖逃走不果後被制服。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負責收取物品,稱「一個叫郭生嘅人叫我嚟拎嘢,我都唔知咩事」。被告提及於Telegram 求職時接觸郭,郭主動問他是否想賺錢,工作性質是負責幫手拿取及運送貨物,惟郭並沒有交代是什麼公司,只提及有實報寶銷的車馬費及500元的報酬。被告指自己與兩名受害人交收時,都不知道背後的意義,認為只是運送貨物。被告稱曾向郭詢問其行為是否違法,惟郭表示無問題,遂沒有繼續深究。
案件編號:DCCC1403/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