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小型屋宇(丁屋)發展商負責人、村代表及丁屋申請人共11人,透過「套丁」而串謀詐騙地政總署向元朗一個丁屋物業發展項目批出多張建屋牌照。繼早前其中兩名丁屋申請人認罪判囚,今日(1月17日)再多一名丁屋申請人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5月9日再訊,認罪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申建丁屋時聲言無出售丁權
丁屋申請人梁錦益,74歲,今日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
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權」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新界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一幢丁屋自用,但有關「丁權」不可轉讓。
案情透露,梁錦益於2006年6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一幢丁屋自用。他向署方聲稱是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而且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該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亦無意將其「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地政總署其後向他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於1991年11月開始,不同人士包括梁錦益申請於水蕉新村興建丁屋。該等丁屋最終由一個發展商以一個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眾出售,每幢售價由900萬元至1,300萬元不等。該發展商就銷售該物業項目其中115幢丁屋,獲取逾10億元,而梁錦益申請興建的丁屋於2015年售出。
串謀中間人以10萬元賣出丁權
廉署調查又發現,一名原居民村代表及多名中間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購「丁權」,以在水蕉新村內發展該物業項目。梁錦益曾串謀一些中間人以10萬元出售自己的「丁權」。
後來約於2005年3月,一間發展商與該原居民村代表達成協議,並委派該原居民代表為受託人合作發展上述丁屋項目。該原居民代表及有關中間人於是繼續向原居民收購更多「丁權」,並安排他們申請在水蕉新村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榮佳建築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光榮及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程振明,因牽涉上述「套丁」勾當,早前已被廉署在另一宗法庭案件控以1項串謀詐騙罪名,案件訂於2月10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廉署早前又控告另外8名參與上述勾當的丁屋申請人串謀詐騙,其中2人承認控罪,各被判囚1年;另外5人今日出庭時否認控罪,案件訂於5月9日進行審前覆核;餘下一人的答辯同樣押後至5月9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