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警員涉向受查人借貸1.5萬元 控方擬新增控罪

49歲時任警員涉於2022年未經許可向一名曾經在警方案件中接受他調查的人士借貸1.5萬元,因此遭廉署控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仍毋須答辯。控方指下次提堂時或會有新增控罪,並會準備轉介文件。裁判官梁雅忻應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4月1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麥國雄案發時為警員,現報稱待業。被告今沒法律代表,但表示有意聘請律師。

他被控身為訂明人員,即警員,於2022年11月29日在香港,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吳曉雲接受利益,即接受一筆港幣15,000元的貸款。

案件編號:ESCC3090/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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