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36天審訊。首被告何卓為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警員問起當年2月初羅湖港鐵站爆炸事件;何卓為稱事發前,「夠鐘改名」、即被告吳子樂在Telegram群組發訊息指「想用炸彈封關」,而吳和「阿蕉」亦曾到宏創方503室,「阿蕉」手持電路板及纏繞電線,何卓為猜測是「控制嘅引爆裝置」,相信吳等人與羅湖事件有關。
指「夠鐘改名」曾表示想用炸彈封關
第5次警誡錄影會面中,何卓為被問到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的炸彈事件。何卓為稱,事發前數日,曾看到「夠鐘改名」在「前線規劃活動個啲群組」內發訊息、稱「想用炸彈封關」,又稱想找人「代工」去製造炸彈;對方亦曾問何卓為會否協助,何卓為稱自己表示「唔做呢啲嘢」、「唔得閒」,又稱當時心想「我自己開始拍拖,唔想再掂呢啲嘢」。
何卓為續指,「夠鐘改名」和「阿蕉」在2月1日曾上過他租住的宏創方503室,「夠鐘改名」表示「想整啲電子嘢」,他當晚曾為兩人開門及後繼續睡覺,另曾看到「阿蕉」手持「兩吋長方形咁大嘅電路板」、「攞啲電線係度繞」,兩人約於晚上11時離開;「夠鐘改名」當時帶同一個1尺乘1尺、有重量的紙袋離開,何卓為稱發現屋內少了一個裝有銀色粉末的玻璃瓶,相信是「夠鐘改名」帶走。
相信「夠鐘改名」及「叉雞飯」與羅湖站炸彈事件有關
何卓為稱,他於2月2日下午在粉嶺梧桐河釣魚,至5時許才從新聞得悉羅湖站事件,聯想到「夠鐘改名」等人前一日在503室的行為,相信事件與對方有關;另外,當日女子「叉雞飯」曾發訊息問他要否一起吃飯,何卓為婉拒,但從群組訊息得知「叉雞飯」應該有參與羅湖站事件,對方與另一男子「中立X」一起前往羅湖,「叉雞飯」應該「做哨」,因此估計炸彈由同行男子放置。
梁指出,閉路電視拍攝到何卓為、李嘉濱和吳子樂在宏創方出現。何卓為堅稱自己「無同佢哋同時出現過」,又指「夠鐘改名」離開宏創方時,自己亦外出買飲料,但稱自己走得很快,而對方「行喺我好後」,強調自己並非與「夠鐘改名」同行,也看不到對方把紙袋轉交他人。
另外,在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中,首被告何卓為被偵緝警員梁家俊問到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口岸近到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爆炸事件。何卓為否認串謀李嘉濱和吳子樂製造炸彈後,轉交其他人及放置到深圳灣,稱自己「無參與過任何爆炸品嘅製作」或放置炸彈等,也不知道深圳灣被人放置炸彈的原因,「深圳灣件事我真係唔知道」。
何卓為雖然認識「山雞」和「夠鐘改名」等人,但梁提起同案被告李嘉濱、吳子樂、楊怡斯、周皓文、張琸淇和何培欣等人姓名時,何卓為表示不知道和不認識,他只認識張家俊,雖然他被捕及警誡後曾稱炸彈由張家俊製造,但澄清有誤會,「啲嘢唔係佢做嘅」,並指自己當時飲了酒。
辯方指警員與隊友曾毆打何卓為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梁時,指梁與同隊警署警長林偉亮、警長劉永旭及警員李百謙曾在青衣警署接見室內毆打何卓為,逼使何卓為交出手機密碼;梁與何卓為進行補錄警誡供詞時,也沒有讓何卓為查看內容,便要求他答署。梁不同意。
辯方續指,3月8日凌晨,何卓為在青衣警署等待救護車期間,梁和李百謙把他帶到另一房間內,指其配合調查才可以保釋;劉亦指如果何卓為配合,便准許糾正有關張家俊的說法;林也曾向何卓為稱「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同案篤阿家俊就玩完㗎啦」;梁又稱「山雞同夠鐘改名篤咗你出嚟,你唔講就幫唔到你cancel家俊嘅指控」。梁一概不同意。
梁另確認,在拘捕何卓為前,他曾參與明愛醫院、深圳灣及羅湖站等3宗爆炸案的調查,包括協助搜查閉路電視等,惟他的角色並非調查警員,也不知道3月6日至7日期間是否有刑事情報科同事監視何卓為,但稱相信會有。辯方問到,梁接觸何卓為時,其身上有沒有酒氣。梁稱其步履正常,沒有任何特別。
偵緝警員稱不會就每件事都作出記錄
辯方問到,梁在青衣警署內及由港鐵站前往警署前,有否告知何卓為,接下來會前往何處及做甚麼事。梁稱他帶何卓為前往每一個地方前都會告知,「呢一個係我工作習慣」。辯方指梁並沒有作出記錄。梁稱不會記錄,「正如我叫佢坐低,都唔會記錄」。
辯方另問到,網罪科警長李紋龍於3月7日隨同梁的隊伍行動,小隊行動前的訓示有否提到。梁稱林有提到會有網罪科同事協助搜證,但自己並沒有與其接觸,並確認訓示有提到小隊將候命處理何卓為,但沒有提到何卓為是宏創方503室租戶,也沒有提到會有警員留意處理其他目標、例如張家俊。
辯方又問,訓示期間,梁是否知道警方沒有針對何卓為手機的搜查令。梁稱不知道,「我從來唔知道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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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