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黃碧如:「打濫」擬刑事化具阻嚇力 如情節嚴重 建議使用者亦須負刑責

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分為4大方面,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相信修例後具一定阻嚇力,會令一些無需要再居住公屋單位的人士能交回單位。

濫用公屋|「商業行為」定義難一概而論

黃碧如今早(15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現時一些屬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於現行《房屋條例》下若不涉及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房委會只能利用租約條款終止租約,但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在這種濫用公屋的嚴重行為下,阻嚇力不足,所以有需要修例打擊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增強阻嚇力,檢控才能有成果。希望新例通過後,相信會令一些無需要再居住公屋單位的人士能交回單位。她在商台節目上,又提出個人建議,認為一些非常嚴重的濫用公屋行為,如將單位用作明顯的牟利用途,使用者亦要負上一定刑責,增加阻嚇性。

黃碧如表示有需要修例打擊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增強阻嚇力。資料圖片
黃碧如表示有需要修例打擊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增強阻嚇力。資料圖片

 

委員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分為4大方面,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
委員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分為4大方面,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

 

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分為4大方面,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
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分為4大方面,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

 

黃碧如希望新例通過後,相信會令一些無需要再居住公屋單位的人士能交回單位。
黃碧如希望新例通過後,相信會令一些無需要再居住公屋單位的人士能交回單位。

 

陳家珮指今次修例另一個技術性,是賦予房署人員搜證的權力。資料圖片
陳家珮指今次修例另一個技術性,是賦予房署人員搜證的權力。資料圖片

 

招國偉指將單位空置一段時間是否需要付上刑事責任,值得稍後再商討。資料圖片
招國偉指將單位空置一段時間是否需要付上刑事責任,值得稍後再商討。資料圖片

 

將單位用作做一些小手工出售或補習等都是違反租約行為。
將單位用作做一些小手工出售或補習等都是違反租約行為。

 

對於如何定義嚴重濫用公屋,黃碧如解釋是非居於單位但卻利用單位謀取私利賺錢,但同時亦顧慮到,如將嚴重濫用公屋範圍包含太廣,可能會令一些仍居於單位,但用作做一些小手工出售或補習等,相對嚴重程度較低的行為,也變成刑事罪行。所以她認為這類其他行為最適合的處理方法,是根據租約執行,若有違反條款就會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單位。

相關新聞:濫用公屋|嚴重濫用公屋擬刑事化 分租、不居於單位作商業用途 最高罰50萬及囚一年

她指,難以一概而論何謂濫用公屋的「商業行為」,過往曾見有用作健身室、貨倉及補習等,這類都屬商業行為。但若租戶仍在單位居住,相信擺貨的程度不會去到很誇張;又例如仍在單位居住但又用作辦公室,在家工作,這就難以定義是嚴重濫用行為。

另外一種嚴重濫用行為,是將單位分租,例如Airbnb等作出短期租約,這種分租罪行要涉及金錢利益,需要針對性的刑事打擊。

被問到有否評估有多少這類嚴用濫用單位,黃碧如指手上並無有關數字,亦無定下績效指標,只是不時都收到消息有這類情況。至於修例後如發現相關個案,最終是罰款或判處監禁,則交由法庭處理。

陳家珮:修例能賦予房署人員搜證權力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房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陳家珮在同一節目表示,濫用公屋是長期存在的問題,房委員成員一致歡迎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希望能用最快、最有效率方法收回被濫用的公屋單位,讓有需要的家庭居住。

她稱,今次建議刑事化,是有鑑於以往的條例下,濫用公屋最嚴重代價只是單位被收回,所以希望透過修例後刑事化,令這些利用公屋作貨倉或Airbnb等賺錢行為的租戶要付出代價,具阻嚇作用。

她又指,今次修例另一個技術性,是賦予房署人員搜證的權力。並會努力爭取《房屋條例》修訂於今個立法年度內盡快通過。

招國偉:相信修例可以加強阻嚇力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亦相信修例可以加強阻嚇力,今次修例,主要是針對將公屋單位租出去賺錢等嚴重濫用行為刑事化,至於將單位空置一段時間是否需要付上刑事責任,值得稍後再商討。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