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警長稱被告張家俊曾攜外形與懷疑製造炸彈單位檢獲證物相似的電子磅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32天審訊。偵緝警長供稱,基於被告張家俊的身材、髮型、衣着和「揈頭動作」,從宏創方及美荷樓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張家俊,又指張家俊曾手持一個磅行出宏創方電梯,而該磅與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單位內檢獲的磅外形相似。根據控方開案陳詞,宏創方兩個涉案單位被用作儲存原料及製造炸藥。

警長稱從身材、步姿與「揈頭動作」等認出張家俊

警長温文鏡續出庭作供,控方播放大角咀宏創方10樓和5樓、於2020年3月3日約晚上11時至3月4日近凌晨1時的閉路電視片段。温供稱在畫面時間10時50分,10樓的閉路電視截圖中,透過身材、髮型、鞋履、步姿和「揈頭動作」,「確認佢係第4被告(張家俊)」;温亦稱從上述時間段的其他閉路電視截圖認出張家俊。

大角咀宏創方。資料圖片
大角咀宏創方。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劉駿軒攝
被告周皓文。劉駿軒攝

 

女被告張琸淇。劉駿軒攝
女被告張琸淇。劉駿軒攝

 

女被告楊怡斯。劉駿軒攝
女被告楊怡斯。劉駿軒攝

 

控方續播放同年3月6日凌晨約2時、宏創方5樓的閉路電視片段。温稱認出張家俊從電梯中步出及手持一個類似磅的物體。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訊息截圖,指用戶「一枝弓」在同日近凌晨1時稱「無磅」,用戶「Bee」回覆「coming(在路上)」及發送一張圖片;温確認該圖片與警方在503室內檢獲的磅相似,其顯示器、按鈕及開關相似,亦與閉路電視中張家俊手持的物體相似。

此外,温亦從美荷樓附近一帶、於同年3月6日晚上約10時半的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張家俊,稱基於其髮型、身材、鞋、步姿、「揈頭動作」及背囊確認身份。

控方指其中7名被告相約討論炸彈計劃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宏創方1008室及503室於案發時被用作儲存及製造炸彈,而「Bee」即張家俊,「一枝弓」則是被告李嘉濱,被告中除周皓文以外,其餘7人亦相約當年3月6日晚上到嘉頓山討論炸彈計劃。

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引述温在書面供詞中指「從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在張家俊住所和車輛檢取的衣物作比較,本人確信宏創方及啟豐園閉路電視出現的男子就是張家俊」,沒有提到背囊和鞋,也沒有提到「外八字、雙手揈得好高」的步姿。温同意,但稱即使供詞沒有提到,亦可以在庭上提出。

書面供詞無提及張家俊有「揈頭撥瀏海」習慣

辯方續指,温庭上稱張家俊有「揈頭撥瀏海」的習慣,這也是特徵,但温在供詞也沒有提到。温同意。法官陳仲衡亦提到「視乎頭髮長短,如果太短無得揈」。辯方指,閉路電視中的男子瀏海留至眼眉,在香港很普遍。温不同意,又稱「庭上面都唔係咁普遍」。

辯方又指,屯門啟豐園的閉路電視片段中,張家俊的身材「肥啲」,而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瘦啲」。温不同意。辯方另質疑,每個人都可以買到相似衣服。温稱,「一件衫係可以周圍買嘅,但一件衫、一對鞋、一個背囊合埋,係絕無僅有」,再加上其他特徵,便是獨一無二。

監視警員18供稱,他案發時駐刑事情報科,當晚約10時半看見何卓為走出宏創方地下大堂,走到博文街一間酒吧內,至11時許才離開酒吧,走到奧海城及後進入往東涌方向的港鐵列車;警員18尾隨何卓為上車,至約11時41分,他收到指示,與監視警員19一起上前對何卓為截停搜查。

監視警確認何被制服期間沒有受傷

警員18續供稱,當時列車差不多駛到青衣站,他和警員19上前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身份,「第一被告(何卓為)就用手推開我,之後有起身同埋反抗嘅行為」,於是兩名警員一起制服何卓為,「我主要負責第一被告上身,控制佢嘅手部」,而警員19則控制何卓為雙腳,當時何卓為仍坐在列車長櫈上,警員亦將何卓為雙腳放上列車長櫈;當列車到達青衣站,兩名警員「將第一被告抬離車廂,去到月台嘅長櫈上面」,警員18繼續看守何卓為,直到監視警員32接手,警員18稱在整個過程中何卓為沒有受傷。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時,問警員18向何卓為出示委任證的情況。警員18供稱,因為何卓為在列車上坐着,所以他在腰間處拿着委任證及向何卓為展示。辯方續問到,警員18有否向何卓為表明來意。警員18稱,自己表露身份後,向何卓為表示「我哋而家會進行截停搜查」。辯方指,警員18在主問時沒有提到。警員18稱,以其30年警務工作經驗,「每對一個人作出呢個截停搜查,基本上一定會出示委任證,同埋表明我哋來意」。

辯方又問到,警員18把何卓為交給警員32時,是否確信何卓為沒有受傷,尤其是何卓為的左額及胸口。警員18確認。

監視警員32供稱,當晚11時45分,在青衣港鐵站,協助警員18控制何卓為,約5分鐘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事到場,他便把何卓為及其身上兩個袋交給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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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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