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高等法院踏入第24天審訊。警署警長供稱,案發時曾與隊伍到被告李嘉濱居住的梅芳街某單位搜查,發現懷疑爆炸品,遂指示同事撤離及通知爆炸品處理課。辯方問到李在旺角道被捕的情況,警署警長稱現場曾經有巿民圍觀、「質疑」警方行動及「比較嘈」,須擴大封鎖線及親自向巿民解釋情況。
驚長稱在被告住所發現懷疑爆炸品
警署警長黃漢斌供稱,他現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D1-1隊,案發時駐C2-2隊,他是該隊副主管,負責監察及協助同事處理本案。2020年3月8日,該隊帶同被告李嘉濱前往梅芳街咁大廈2C室,警長温文鏡負責搜查,並在現場一個膠袋內發現鞋盒,內有一個「用黑色膠紙包住嘅管狀物體、同埋一啲電線伸左出嚟」。
黃稱,他指示同事撤離,因懷疑上述物品可能是爆炸品;警長陳國威及温帶李嘉濱離開2C室,而黃留在現場看守,「確保唔好有人干擾到啲爆炸品」,另要求爆炸品處理課同事到場處理,後來C2-3隊亦到場接手。
另外,控方今覆問偵緝警長温文鏡,重提搜查梅芳街某大廈1A室時,屋內有夾萬的情況。温供稱,如果夾萬需要密碼,他會要求被捕人自行打開夾萬,以供檢查,如果被捕人不願意,則會檢取整個夾萬或即時現場「爆開佢」;如果沒有特別發現的話,不會作出相關記錄。
被告未有投訴遭「裸體搜身」
控方又提到,辯方在盤問階段指稱被告李嘉濱被捕後、警方對其進行「裸體搜身」。温稱搜身後,曾將李嘉濱提交警署值日官,而李嘉濱並沒有投訴遭到「裸體搜身」。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時,問到在2020年3月6日,是否已懷疑明愛醫院、深圳灣及羅湖港鐵站的炸彈是在宏創方503室製造。黃供稱有懷疑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的炸彈是在503室製造,但深圳灣爆炸案則沒有相關懷疑。
辯方關注被告在後巷時會否有巿民看到情況
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時,提到黃的隊伍在2020年3月7日接獲指示,前往旺角道6N號接手已被監視警員拘捕的李嘉濱。黃同意當時李嘉濱已被帶入後巷及有零星巿民圍觀,供稱自己當時向圍觀巿民解釋是警方行動,而起初圍觀巿民靠得比較近,因此擴大封鎖線,範圍約為數個舖位。
辯方問到,黃有否要求巿民不要停留圍觀,及叫到「唔好阻住,差人做嘢」、「唔好圍觀」。黃稱「我想佢哋唔好靠咁埋,無話一定要佢哋離開」。辯方稱,除警方以外,沒有人能夠看到後巷內的情況。黃不同意,稱能在對面馬路看到巷內情況。辯方續指巿民無法看清,後巷內較昏暗。黃則稱「望到㗎」,因為很接近旺角道。
黃又供稱,「唔係一嚟就擴大封鎖線」,他和警長陳國威先與監視警員交接,「一段時間後,旺角道有人質疑我哋嘈」,至約3月8日凌晨零時,「比較嘈,我行咗出去,向巿民解釋警方行動」,及後才擴大封鎖線。黃同意有警員站在巷口看守,但稱沒有「遮擋」;辯方稱這是為了令他人無法看見陳在巷內對李嘉濱逼供,黃不同意。
盤問下,黃供稱警方帶李嘉濱上警用私家車及前往旺角警署,車程期間他聽到解鎖手扣的聲音,及同事覆讀補錄警誡供詞。黃不同意,陳在車上威逼李嘉濱解鎖手機。
夾萬非重點拍攝對象
辯方問到,警方搜查梅芳街某大樓1A室時,有否對衣櫃內的夾萬進行任何調查行動。黃稱當時夾萬是虛掩着,温曾打開查看及沒有發現。辯方追問,為何警方證物相片中,該夾萬被關上。黃稱有機會是搜查裝有魚生刀的袋子時,意外將其關閉,又稱因當時搜查重點重點之一是魚生刀,夾萬不是重點拍攝對象,也不會刻意拍攝一個沒有物品的夾萬。辯方質疑,是否有人曾就夾萬議題「通水」黃。黃不同意。
警方3月8日下午帶同李嘉濱到宏創方調查。辯方問到,離開宏創方時,是否有人嘗試接觸李嘉濱及表示「我哋係律師,你係咪李嘉濱呀」。黃不同意,稱當時帶李嘉濱上車,有兩人上前「同我講係律師」,「我就話畀佢哋聽,我哋做緊嘢,而家返旺角警署,如果有任何問題去旺角警署」。辯方指,黃當時阻擋兩人接觸李嘉濱,令李嘉濱無法得到法律支援。黃不同意。
辯方續指,同日傍晚6時,黃帶領隊伍返回西區警署,並告知隊員原因,「因為梅芳街1A住客話畀人爆格」。黃不同意,稱情況趕急,「當時收到西區警署通知,梅芳街1A有人被爆竊」,他了解情況後,沒有向隊員講述原因,直接指示他們帶同李嘉濱及1A室內搜獲的物品前往西區警署,「要盡快趕去西區警署,要澄清事件」;到埗後,「同我啲隊員講,有人報案話唔見左12把魚生刀」,李嘉濱則透露自己其實並非居於1A室,而是在兩周前搬到2C室。
辯方另指,陳在車上要求李嘉濱招認自己向警方提供假地址,並要求李嘉濱提供2C室密碼。黃不同意。辯方續指,當黃交還魚生刀後,便與同事先後前往2C室,當時2C室內的粉紅色膠袋內只有一張收據,後來警方才帶李嘉濱搜查2C室,期間温從背囊中拿出物品及放進膠袋內。黃一概否認。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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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