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立憲受賄案,對被告人劉立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劉立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立憲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局局長,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總裁,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職工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76萬余元。2022年8月,劉立憲自動投案。
劉立憲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立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劉立憲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