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的士司機認濫收車資4項罪名成立 判囚10周罰款5000元

54歲的士司機今年10月被喬裝乘客的警員揭發濫收車資,早前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罪等4項罪名。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判被告入獄10星期,罰款5,000元。

被告王惠鵬報稱的士司機,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的士在非指明地方停車讓乘客上落、沒有展示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等4項罪名。

被告沒法律代表,今於庭上自行求情。被告指,他已50多歲,希望法官相信他不會再犯法,又表示未來會改為從事其他行業。他要求法官讓他可盡快出獄,以處理家事。

蘇官回應稱,被告以往曾因濫收車資被判入獄10多星期。被告確認這項定罪紀錄,同時希望法官相信他不會再犯事。蘇官聽罷,就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罪判處被告入獄10星期,另就的士在非指明地方停車讓乘客上落罪罰款2,000元、沒有展示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罪罰款2,000元、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罪罰款1,000元。

案情指,警員2024年10月4日晚在蘭桂坊展開反的士違規行為行動,至2024年10月5日約零時22分,警員發現被告所駕的士停泊於德己立街6號外,而該處不是的士站。警員於是喬裝乘客接近該的士,要求前往「銅鑼灣迷你酒店」,被告以英語回答:「150元」。

警員登車後,被告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士約零時33分抵達目的地,被告收取150元車資。被告其後被捕,在警誡下稱:「無嘢講。」案情提及,該段車程約為4.96公里,標​準的士車資應約為56.3元。

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今年9月22日正式生效,涵蓋11項與的士司機相關的罪行。司機若被判定額罰款或定罪,會同時被記分。當中涉及濫收車資、拒載等罪行將被記10分,涉及兜客等將被記5分。如被記10分或以上,司機須在指定限期內自費修習並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如司機在兩年期間被記15分或以上,初次須停牌3個月,其後再被停牌則每次為期6個月。

案件編號:ESCC3155/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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