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美琪違披露令判囚上訴得直獲撤監禁令  終審庭今駁回債權人上訴指未申許可

已故亞洲電視董事局前主席邱德根女兒邱美琪,2020年因欠債近4,000萬元而被頒令破產,翌年再因故意不按法庭命令披露銀行月結單等文件而被聆案官判囚1個月。邱美琪上訴得直,撤銷監禁令,上訴庭指由於《破產條例》規定債權人不得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故聆案官沒有司法管轄權判監。債權人早前再上訴,終審庭今(18日)駁回上訴,指本案債權人申請監禁令前,未有先申請許可,故聆案官無權判監,撤銷邱美琪的監禁令。

債權人為V Capital Limited,債務人為邱美琪。債權人年初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今獲上訴庭批准,爭議議題為高等法院聆案官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基於判令破產債務人故意不按法庭命令而完整披露資料,在未獲法庭批出進行法律程序的許可下,將其判囚。

終院判詞指,按照相關法例的來龍去脈及立法目的解讀,第49B號命令〈以監禁方式執行及強制執行付款判決〉乃爲強制執行判定債項而設,由於債務人能以清償部分或全部債項的方式來免受或終止監禁,故監禁令實爲強制手段,協助債權人追回部分或全部判定債項。由此可見,法庭根據涉案第49B號命令第1B(1)(c)條規則將債務人判監,並非全然爲了懲罰債務人未有遵從文件披露令。因此,第49B號命令第1B(1)(c)條規則作爲強制執行付款判決的程序,據此下令監禁將會干擾破產程序。

終院拒絕接納債權人的論點,第49B號命令第1B(1)(c)條規則無法脫離第1B(1)(a) 及1B(1)(b)條規則來獨立詮釋,即使賦權了法庭以不同理由判監,然而所有分段均與強制執行判定債項有關。

終院最終裁定《破產條例》第12(1)條的適用範圍涵蓋根據第49B號命令第1B(1)(c)條規則所作之監禁命令。債權人申請監禁令前,須按《破產條例》第12(1)條向法院申請許可來開展法律程序。由於本案債權人未曾取得許可,故終院必須以聆案官不具司法管轄權爲由,撤銷邱美琪的監禁令。

案件編號:FACV 5/2024

案件編號: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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