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於高等法院的審訊今日(18日)踏入第19天。控方重召偵緝警長,供稱自己從沒有將任何檔案「植入」涉案車輛的行車記錄儀;控方開案陳詞指次被告李嘉濱曾乘坐涉案車輛到將軍澳「踩線」。偵緝警員供稱,當年3月拘捕李嘉濱,曾在警署進行搜身,搜出兩部手機和逾4萬元現金,未有發現其他可疑物品。
控方今重召警長劉俊髜,並向劉提及涉案行車記錄儀中的影片檔案有兩種命名方式,分別以「MOVA」及「LOCA」開頭,並問到後者意思。劉稱他估計是「鎖死」的影片,但他不是專家,只是憑其一般駕駛者經驗所得;劉亦否認他曾把任何檔案「植入」行車記錄儀當中。
辯方盤問時,指劉供稱在2020年3月8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內看守涉案車輛,期間是否可能有其他警員曾接觸車輛。劉不同意。
李嘉濱腰袋內搜出逾4.4萬元現金
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偵緝警員温文鏡供稱,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約12時半,在旺角警署搜身室內對李嘉濱進行搜身,他指示李嘉濱把身上物品放在桌上,李嘉濱從兩邊褲袋各取出一部手機,並從褲袋內取出約200元現金,而李嘉濱的腰袋內亦有逾4.4萬元現金;在李嘉濱身上沒有搜出可疑物品後,温向李嘉濱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帶其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警員稱李嘉濱沒投訴肚餓或未吃午餐
温供稱,同年3月8日11時46分,他和隊員再次到旺角警署提取李嘉濱,及後帶李嘉濱到梅芳街某大室1A室搜查,當時李嘉濱沒有投訴或聲稱感到飢餓;警方帶李嘉濱到1A室,及至近下午1時進入單位搜查,温在衣櫃中發現一個袋、內藏12把魚生刀。
温續稱,由於當時須檢取李嘉濱身上衣物、即其被捕時身穿衣物,故指示李嘉濱更換衣服,李嘉濱從衣櫃取出黑色外套、藍白色上衣及牛仔褲,並穿上床邊的拖鞋。後來李嘉濱被帶往西區警署及後返回旺角警署,至下午約3時半,温及其隊員再帶李前往大角咀宏創方搜查,而李沒有投訴自己餓或未吃午餐。
温供稱,同日下午約6時半,警員警長黃漢斌指示前往西區警署,停車後,黃透露有人報案遺失魚生刀,此時李嘉濱在車內稱「1A室搜屋個單位呢,對唔住,其實而家唔係我住嘅,我兩星期前搬到去2樓C室」,李嘉濱其後簽署記事冊,並由警長陳國威再次作出拘捕和警誡。
同日晚上7時多安排李吃晚餐
同日晚上約7時43分,警方在西區警署安排李嘉濱吃晚餐,及後返回旺角警署。温確認,在旺角警署再次進行錄影會面,其間約於晚上9時,李嘉濱向警方提供自己兩部手機的密碼。温供稱,自搜身室檢取兩部手機及封存在證物袋後,一直由他保管及沒有受人干擾,而他也沒有關掉兩部手機或啟動飛行模式;李嘉濱又向警方展示涉案Tg群組「烘焙同好會0.3」,温供稱他沒有干擾過相關訊息內容。
温供稱,同日晚上近10半,警方帶李嘉濱前往梅芳街某大廈2C室搜查,而他事前曾詢問李嘉濱是否同意,李嘉濱同意及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
雪櫃下方袋內發現疑是爆炸裝置
温續稱,他在單位內雪櫃右下方發現一個粉紅色袋,內有一個長方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及中間位置有一條電子火柴,並發現一個裝有黃色粉末的玻璃瓶和一些膠盒。温稱因他思疑上述有電子火柴的物體是爆炸裝置,故沒有詳細檢查;同隊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看守現場,待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到場處理。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相關新聞:
口岸爆炸案︱偵緝警員稱搜查車輛期間拔掉行車記錄儀電源 盡力保存證據
口岸爆炸案│偵緝警員稱有1至2人嘗試走近自己和被告李嘉濱 當時不知對方是律師 在場警署警長其後指已處理律師查詢
口岸爆炸案│警員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李嘉濱沒虛報地址 認為李「誤導警方係一個過程」
口岸爆炸案│被告李嘉濱警誡下稱計劃墓碑中放「炸彈」原材料 「如果密封得好就會爆炸」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