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費屬員工 老闆不可分羹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餐館中工作,是為餐館送外賣。餐館老闆只是付給我15元的時薪,低於加州的最低工資的水平。但老闆說,如果加上客人留下的小費,我的所得將會高於最低時薪,所以沒有違反勞工法律的規定。餐館老闆另一項做法也令人感到相當不滿,就是侍應並不是一人獨得客人留下來的小費,餐館方面會將所有小費集中在一個地方,每日最後將這些小費平均分給餐館中工作的人,包括 房工作的師傅、洗碗女工,連老闆自己也都有一份。我想知道:第一,最低工資是否不包括小費在內;第二,餐館老闆是否有權在小費上分一杯羹?

答:根據聯邦法律,在某些情 下小費是可以算進最低工資裡面的,但這些法律條文並不適用於你的情 。即使你的小費收入很高,加上餐館給你的工資之後遠遠高出最低人工,雇主也都應該付給你最低工資。

順便提醒大家,如果一個工人為餐館送外賣,老闆不單只要為這個工人支付最低工資,而且,如果這個工人是用自己的汽車為餐館工作的話,老闆也必須為這個工人支付相應的汽車報銷費用,英文mileage。這個費用每年根據國稅局修正的數字改變,今年是67分錢一英里。一個原則,任何工作時和生意有關的費用,都必須由公司負擔,比如停車的費用,或者車有損傷需要修理,這些都是公司的責任。

在小費分享這個問題上,根據加州法律,小費是僱員的財產,雇主無權處理。雇主可以設立一個合理的政策,要求你將小費和其他有份為顧客提供服務的員工分享,這種制度英文叫tip pooling,可以享受小費的包括侍應、busboy、酒保、洗碗工人、廚師等,老闆和經理 不能分享小費。小費是屬於那些有份提供服務的僱員,而不是餐館的盈利,也都不能作為分給餐館員工的紅利來處理。如果你想討回失去的小費,可以向加州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投訴。你不需要記得這些小費的具體數目才可以提出投訴。不過,花一些工夫,記下每個客人留下來給你的小費的總數,以及為這個客人提供服務的餐館職員的數目,將會有助你的個案的勝訴機會。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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