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工廠已經工作四年了。根據公司的政策,工人每年有一個星期的有薪假期。我不久前向公司申請放大假,但經理對我說,法律並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給予僱員有薪假期。我向他指出,過去三年間公司一直有批准我放大假,現在突然取消給我假期,這種做法是不公平的。經理說,他也沒有辦法,因為公司在上個月改變了公司政策,工人以後再也沒有有薪假期這個福利了。我想知道,到底公司是否可以在沒有事先通知工人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公司的假期政策。
答﹕正如你的經理所說的,在加州,法律並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給予僱員有薪假期,而法律通常也都允許雇主改變公司的福利政策,包括僱員的有薪假期等等。不過,法律卻要求雇主在具體落實這些變動時,必須事先通知僱員,公司已經更改了政策。正如你所說的,過去三年間你每年都能獲得一個星期的有薪大假,到了第四年,你自然期望會繼續獲得這個假期。假設公司和工人之間並沒有一紙合約,白紙黑字寫明每個工人每年有一個星期的有薪假期。但實際上工廠過去三年一直有給予工人假期,從未間斷,這點事實強烈顯示雇主僱員之間存在著這麼一種不成文的默契,即,工人每工作一年,就有權獲得一個星期的有薪假期。盡管公司可以中止給予僱員有薪假期的政策,但並不可以在未有通知僱員的情況下隨時取消現存的福利政策,而且將這個決定的效力追溯回以前,剝奪僱員已經賺取的假期。
你雇主的做法,很可能違反了加州勞工法有關不能剝奪僱員已經賺取的假期的規定。你可以向負責執行勞工法的加州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申訴,爭取回那一個星期的有薪假期。三藩市勞工專員辦公室的電話號碼是415-703-5300。
在這裡同大家順便談談有關有薪假期的一些常識。根據加州勞工法,有薪假期是僱員薪水的一部分,同一般的工資一樣,是可以隨著工作時間而積累的。雇主可以決定是否批准一個工人放假,以及放假的日子和假期的長短,但卻不可以剝奪他已經賺取的假期。假期是如何賺取的呢?例如公司規定工人一年有十日的有薪假期。一個工人從他工作的第一日開始積累假期,工作了半年之後,他積累的假期就可以達到五日。正如我們在上面提到的,有薪假期被認為是薪水的一部分。假設這個僱員在工作半年後決定辭職、或者被老闆開除,那末,老闆在付給他離職薪水時,除了拖欠的工資外,還必須將他賺取的那五日假期兌換成現金付給工人。如果老闆沒有這樣做的話,僱員是可以到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索償欠薪的申訴的。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