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指康樂場地違規擺放單車情況普遍 提8項建議改善

申訴專員公署完成調查康文署處理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單車阻塞通道問題的主動調查行動,提出8項改善建議,並獲康文署接納。

公署指,康文署轄下共有14個康樂場地附設由該署營辦商提供的單車租賃服務,方便市民租用單車以作康樂消閒或短途代步用途。康文署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合約條款列明營辦商不可將單車及與單車租賃業務相關的物品存放在許可範圍外,但公署的調查發現,營辦商違規將單車擺放在許可範圍外,情況普遍。公署亦發現,該署現時對營辦商的執管機制欠一致標準。

申訴專員指康樂場地違規擺放單車情況普遍。政府新聞處
申訴專員指康樂場地違規擺放單車情況普遍。政府新聞處

 

陳積志指康文署對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監管責無旁貸。資料圖片
陳積志指康文署對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監管責無旁貸。資料圖片

 

申訴專員公署提出8項改善建議。資料圖片
申訴專員公署提出8項改善建議。資料圖片

 

康文署監管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責無旁貸

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21日)指出,康文署作為場地管理者,對單車租賃服務的營辦商監管責任重大。陳積志強調,營辦商在許可範圍外隨意擺放單車,不僅阻礙市民通行,更可能構成安全隱患。公署在多次實地視察中發現,營辦商的違規行為似乎已成常態,令人質疑康文署是否曾對營辦商進行提醒或執法行動的質疑。
對於康文署人員針對違規情況,發出勸喻或警告。如果營辦商在收到第三封警告信後仍未改善,康文署可考慮暫停其業務或終止合約。然而,公署指發出多少次口頭及書面勸喻後才會發出警告信的程序未有訂明,也沒有清晰的有效期指引。為提高執法效率及公平性,公署建議康文署明確規範如何累積發出勸喻,以便及時發出警告信,並公開警告信的標準。

公署向康文署提出了八項改善建議,內容包括:持續密切監察營辦商,對違規行為採取果斷行動;加強對單車租賃服務的監察,確保依據合約條款執法;提升職員對許可證合約條款及執行程序的培訓;優化執管機制及相關指引;考慮在未來的服務許可證合約中,適當擴大許可範圍;建立營辦商表現數據庫,以便日後許可證的審批參考;以及加強宣傳,鼓勵市民監察營辦商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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