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圍柏傲莊奪命工傷|勞工處高度關注事件 已向承建商發「暫時停工通知書」

周六(9日)在大圍柏傲莊三期工地,一名41歲姓陳男工人工作期間,疑被吊籠夾傷腰部及下身,送院搶救後不治。勞工處凌晨發稿,稱高度關注昨日(9日)下午在大圍一建築地盤發生的致命工作意外。意外中一名男工在物料吊重機內裝載物料時,被突然下墮的吊重機夾到,送院後證實不治。對於在意外中有工友身故,勞工處十分難過,並對其家屬致以深切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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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發言人稱:「在得知意外發生後,本處已即時派員到意外現場展開調查。我們已向有關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其安裝、改動、拆卸及使用有關吊重機,直至我們信納有關承建商已採取措施消除有關危害,才可復工。」

發言人指:「本處正全速進行調查,以確定意外成因,查找有關持責者的法律責任,以及提出改善措施。若調查發現有違例事項,定會依法處理。」

現場為大圍車公廟路18號柏傲莊三期工地。
現場為大圍車公廟路18號柏傲莊三期工地。

 

大圍柏傲莊3期發生奪命工傷。
大圍柏傲莊3期發生奪命工傷。

 

地盤內部情況。
地盤內部情況。

 

男工人昏迷送院搶救。
男工人昏迷送院搶救。

 

遺體移送臉房。
遺體移送臉房。

 

勞工處表示,為防止工人被物料吊重機夾到,勞工處提醒承建商須確保吊重機槽圍封的吊重機進出口部位已安裝穩固的閘門。設置在各上落貨物地點的吊重機閘門必須裝上有效的互鎖式安全系統,使吊重機要所有閘門都關閉後,才可運行。吊重機絞車須裝上有效制動器或其他同類安全裝置,以防止吊重機及其負荷物失控墮下或危險地墮下。而吊重機亦須按製造商指引及法例要求作檢查、測試及檢驗,以確保該機械處於安全工作狀態。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違反有關規定,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兩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百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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