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佣安排與勞工合同規範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不久前被一家皮具廠僱用,接受面試時老闆說,如果一旦獲得聘用,我的工資將會是每小時二十五元。後來我果真獲得聘用。但當我第一日上班時經理對我說,如果我願意將工資減低到每小時二十三元,如有機會的話,公司就會盡量安排我加班。我正想爭取多上班,可以有更多的收入。於是就同意了。六個月之後,工廠來了另外一個新的經理,新經理上任後不久即中止了我的加班安排,但就沒有給回我因為加班而每小時扣除的二元,即使我沒有加班,每小時的工資也只是二十三元而已。我想知道廠方這樣做,到底算不算違反合約。

答﹕你的問題實際上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公司是否可以擅自改變你和公司之間的僱佣安排;第二,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較早的承諾,即所謂的合同,不付給你雙方同意的工資。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公司可以擅自改變僱主僱員間的僱佣安排。法院曾經表明,如果老闆有事先通知僱員的話,那末老闆是可以自主改變僱佣條件的,包括工資以及加班的安排。大家可能仍然記得我們以前在這個專欄中不止一次提過,加州的僱佣關係屬於「隨意」關係,老闆以及僱員可以隨時隨意結束彼此的僱佣關係。法庭認為,既然老闆可以隨時炒僱員的魷魚,這種權利如果引申下去,自然也賦予他們削減人工、削減工時、或者改變現存的僱佣條件的權力。如果僱員在被削減工資或者工時之後仍然繼續為老闆工作,那末法庭就會認為,這個僱員實際上同意了老闆的做法,換言之,接受了新的僱佣條件。你的新經理並不需要在取消了你的加班安排之後,為你補回那每小時二元的工資。

第二,你問及公司的做法是否涉及違反合約的問題。為了確定公司的做法是否違約,我們首先要確定合約是否存在。合約指的是你同僱主之間,在文字上或者口頭上同意,老闆會在指定的一段時間內,例如一年內,給予你若干加班鐘數,否則就要在工資上給予你若干補償。

如果你們之間並無存在類似的協議的話,老闆就可以隨時隨意改變你的工作安排而不必受到約束,只要他能夠事先通知你一聲就可以了。從你來信所述看來,你們之間並沒有達成協議,保證公司會在某一時段內為你安排加班,否則就會在工資上作出調整。沒有合同的存在,因而也談不上違反合約的問題。

當然,如果有機會的話你可以同公司談判,看看能否改善工作酬勞甚或取得一紙合約,使工作更有保障。

但你要謹記,如果你在知道公司的新安排後仍然繼續為公司工作,法律就會認為你接受了公司的新安排。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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