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遺產平權案 政府上訴至終院 指同性伴侶無贍養責任 而贍養責任與遺產繼承權有關

男同志生前擔心丈夫在他死後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訟。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今展開聆訊。上訴方指,同性伴侶目前不能在香港註冊結婚,故家事法的贍養責任不適用於同性伴侶,而生前贍養責任應與死後遺產繼承權有所聯繫。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今由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代表。答辯人李亦豪則由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代表,司法覆核原本由李的丈夫吳翰林提出,吳逝世後由李接手案件。

李亦豪(左)與其代表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中)。資料圖片
李亦豪(左)與其代表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中)。資料圖片

 

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資料圖片
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資料圖片

 

上訴方指贍養責任與遺產繼承權應有關

上訴方指,異性伴侶在婚後受到家事法施加期望和法律責任,即生前贍養責任,而這責任在香港只適用於異性伴侶,婚姻狀態在此情況下具有重要性。上訴方重申,這不是代表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面對不同對待,但只有異性伴侶才有終身贍養責任,而生前的責任與死後的權利應有聯繫。

上訴方亦指,同性伴侶目前只能在海外註冊、而不能在香港註冊結婚,香港法律也無法規管同性伴侶離婚事宜,加上在其他政策和法律中所承認的「有效婚姻」都是指異性婚姻,故應保持一致定義及避免混亂;上訴方另指,同性伴侶並非沒有選擇,他們仍然可以透過立遺囑去確保伴侶擁有遺產繼承權。

政府提出三項法律問題,包括鑑於家事法及財產繼承法相互關連,及家事法對已婚人士施加期望及法律責任,因此在婚姻規例下婚姻狀態是否區分特徵;政府及立法會有權檢視本港社會、政策及立法情況,以建立承認同性伴侶之替代法律框架,確保不同政策下「有效婚姻」保持一致的定義,是否與上述差別對待存在合理連繫;婚姻規例排除同性已婚伴侶是否合乎比例,合理地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

答辯方指訂立遺囑對同性伴侶未夠保障

答辯方陳詞時,指除了已婚伴侶,《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亦保障兄弟姊妹、伯父等其他家屬繼承遺產的權利,在此情況下撇除同性已婚伴侶是不合理及不公;此外,雖然終審法院在岑子杰一案中,裁定政府須制定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獲得法律承認,但至今仍未有進展。

答辯方又指,同性伴侶在倫理上同樣有責任贍養或支持伴侶財政,沒有基礎以贍養責任去區分同性和異性伴侶,而即使同性伴侶在海外結婚,因而無法在香港辦理離婚,他們仍然可以到海外處理離婚程序;至於上訴方指同性伴侶可透過立遺囑處理遺產,答辯方認為此舉並不能提供足夠保障。

雙方完成陳詞後,法官押後裁決、擇日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FACV4/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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