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僱員人數大約三十個人的搬運公司工作,一日工作八個小時,賺取加州的最低工資,即每小時$16。上個星期老闆對我說,最近公司生意不好,公司要將我的工作時間減少,由每日工作八小時減少到四小時,但工資則維持在原來的最低人工。靠這些微薄收入我根本就不能維持生活。我於是要求老闆乾脆將我解僱,使我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同時可以另找工作。老闆拒絕了。我想知道,如果老闆減少一個工人的工時而迫使這個工人自動離職,這個工人是否仍然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呢?
答﹕通常來講,為了合資格領取失業保險,一個工人必須不必為他離職的原因付上責任。如果一個工人自動辭職,或者他因為在工作中犯了重大過錯而被公司開除,他多半不會合資格領取失業保險。不過,有時一個工人如果自動辭職也會被批准領取失業保險,如果這位工人有合理的原因說明他是被迫辭職的話。但根據你的情況來看,你可能並不屬於這種情況。負責管理失業保險的加州失業局曾經就類似你的情況作出解釋說,即使你的老闆減少你的工作時間,但只要他沒有減少你的時薪,你就不可以辭職而領取失業保險。你的工資是最低人工減無可減了,老闆只能減少你的工作時間。即使他將你的工時減少一半,法律也不認為你有合理原因辭職而且獲得失業保險的救濟。因為失業局認為,工時減少的工人大可以利用多餘的時間,一面打工一面尋找新工作,未到非要領取保險的地步。
那末,到底什麼情況才屬於可以得到失業保險津貼的自動離職充足理由呢?簡單而言,充足理由指的是一個工人會因此而被迫作出辭職決定的合理原因,即使他自己很想保留這份工作。例如,惡劣的工作條件使工人擔心健康安全問題、因為家庭原因需要搬家、由於非法歧視而造成的惡劣的工作環境,等等。另一方面,單純因為老闆削減工時、和上司或者同事性格不合發生衝突、或者受公司處分而憤而辭職,這些多半都不會被失業局認為是合資格領取失業津貼的辭職理由。
在這裡順便提一下,你提及你領取最低工資,老板削減工時後每天收入六十四元,那麼你仍然有可能在繼續工作的同時領取失業金作為生活補貼。因為假使你領取的工資不及你夠資格領取的失業金數額,失業局會將這種情況認為是就業不足,會將其餘的津貼補足。例如,你如果失業後可領取的失業金是每星期四百元,而你現在的每周收入才三百元,那麼,失業局就會將其餘的一百元補發給你。故此,你應該向失業局提出領取失業金的申請,以補貼因為老闆削減工時而失去的收入。
最後提醒大家,三藩市最低工資從今年7月1日開始,提升到每小時$18.67。公司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為那些領取最低工資的工人調整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