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文件記錄 工人學習維權

問﹕從這個專欄中瞭解了一些有關勞工法的知識後,我想知道,在日常工作中工人可以採取些什麼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至於被侵犯呢?

答﹕首先,所有同老闆來往的文件都必須為自己留下副本或者紀錄。這些文件包括簽署的僱佣合同(如果你是工會會員的話,保留所有同工會活動有關的文件,例如工會合約等等),往來信件,每次發薪水留下的支票尾以及影印副本,公司發的公司政策或者僱員守則,以及任何你有份簽名的文件信件等等。注意﹕私人公司的僱員是擁有影印任何他們有份簽名的文件的權利的。所以如果老闆要你簽署任何文件,你應該要求一份副本存底。

其次,留下你的工作紀錄﹕即每日的上班時間,需要上班的日子,如果你是計件工人的話,紀錄下每日生產的成品件數,如果你是餐館侍應的話,每日小費的數字等。需要留下這些紀錄是因為,萬一日後發生欠薪的話,你到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申訴時,擁有確鑿的證據支持你的申訴。法律要求雇主保存員工的工作紀錄至少三年。如果在舉行有關聆訊時,老闆不能出示這些紀錄,勞工專員就會以僱員保存的紀錄作為證據而作出裁決。

還有一點要謹記的是,不要在自己看不明白的文件上簽字,尤其有很多新移民來美國的工人,英文程度不高,很容易會被迫簽名放棄自己的應得的權利。我們不止一次聽到,有工人被老闆要求在一些文件上簽名,以為老闆這樣做是為了幫他申請取失業金,但實際上這些文件卻是自動辭職聲明,從而令簽名的工人喪失了領取失業補助的資格。因此,如果老闆要你簽署任何你看不懂的文件的話,要求將這份文件帶回家,找家人朋友解釋清楚後方在上面簽名。記著,申請失業金並不是非要老闆代辦才可以成功的。

另外,工人必須要意識到,如果你因為加班費或者最低工資的問題向老闆投訴,而遭到開除或者其它懲罰措施的話,老闆這樣做是犯法的,你可以向勞工專員辦公室或者法庭提出申訴。

事實上,老闆因為僱員爭取自己的勞工法定權益而對其實施任何形式的報復打擊,都是犯法的。

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千頭萬緒,難以一一盡述。大家如果遇到一些具體的問題,不妨致電給我們勞工法律中心尋求諮詢。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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