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維持對外國收入徵稅

聯邦最高法院周四(20日)以7對2裁定,維持了2017年稅法中對外國收入徵稅的規定,該規定預計將主要從以外國子公司避稅的美國企業徵到3400億美元的稅項。這項法律由當時共和黨主導的國會通過,並由時任總統特朗普簽署。此案引起了極大關注,因為它可能導致徵收財富稅的決定。

案件源於華盛頓州的一對商人摩爾夫婦(Charles and Kathleen Moore)為他們在印度的公司一筆15000美元的稅項提出上訴。摩爾提交的法庭文件中表示,他們從未從涉事公司收到任何金錢收益,認為針對他們的資產徵稅違反了1913年通過的憲法第十六修正案。該修正案允許聯邦政府對美國人的收入徵收所得稅。

大法官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在多數裁決意見中寫道,2017年法律的「精確且非常狹隘的問題」是「我們回答的唯一問題」,強調了法院裁決的有限性。卡瓦諾指出,如果裁定摩爾夫婦勝訴,可能會對稅法的其他條款產生質疑,並可能對美國財政部造成數萬億美元的損失。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和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則寫道,此案的問題比卡瓦諾所說的更加複雜。

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在反對意見中寫道,根據第十六修正案,唯一可以徵稅的收入是納稅人實際的收入。

本報綜合報道

圖為聯邦最高法院。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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