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警員向貸款公司董事和同袍收賄及索貸判囚4個月

時任警員2021年收取貸款公司董事賄款共逾1.3萬元,回答有關警方對案件調查進度的查詢,以及未經許可向一名同袍索取貸款約1萬元,遭廉署起訴。涉案時任警早前承認收賄及索賄各一罪,今(26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斥責被告破壞法紀,濫用警員身份犯案,違背警隊核心價值,行為不為文明社會容許,須判處即時監禁。

30歲被告蘇靖峰,前警員,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

案情透露,蘇靖峰案發時任職警員,駐守沙田警區田心分區。他透過貸款推銷電話認識一名自由身貸款代理人,其後獲對方轉介予多間貸款公司。該名貸款代理人後來成為一間貸款公司的董事兼股東。

廉署接獲警方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發現蘇靖峰於2021年6月底至10月中期間,先後接受該名貸款公司董事16筆借貸共13,300元。

蘇靖峰接受借貸期間,曾回答該董事查詢警方運作的事宜。其中一項查詢涉及旺角警署一宗個案,蘇靖峰告訴對方旺角警區的人員追查涉案替更的士司機需時,並且需申請搜查令向涉案店舖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已要求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的同袍幫忙留意,以及通知他有關案件進度。

該董事又查詢警方會否重覆掃蕩某一派對房間,蘇靖峰則回應,除非有人投訴或有其他原因,否則甚少發生。案情透露,蘇靖峰因應警務處慣常調查方法而揑造答覆,他回答該董事前沒有接觸任何相關警務人員。此外,蘇靖峰又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其小隊一名警員索取一筆約10,000元的貸款,但遭對方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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