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殘威脅對方 也算家暴

張瑜 中國

最高法日前發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顯示,李某通過自傷自殘對妻子王某進行威脅,法院認為,該行為也屬家庭暴力,明確通過傷害自己以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因此向王某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大家的傳統認知中,總是認為「毆打對方」「謾罵對方」才屬於家庭暴力。而對於「毆打自己」「暴力自己」似乎都認為不屬於家暴的行為。那麼,為何這一次的「家暴典型案例」中,出現了「傷害自己」也算家暴呢?我們需要看看這起案例的性質和過程。

最高法高級法官王丹介紹,精神暴力的危害性並不低於身體暴力的危害性。不難看出,案例中的丈夫的「傷害自己」實際上也會給對方造成恐懼,讓對方有「生活在危險中的」恐懼。而「傷害自己」本質上還存在「控制對方」的目的。

因此「傷害自己控制對方的行為也屬家暴」的法律界定,是治理家庭暴力的一大進步。

「傷害自己控制對方的行為也屬家暴」豐富了精神侵害類型,明確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則,對法院處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鑒意義。生活中,類似於

「傷害自己控制他人」的情況可以說比比皆是。

如此一來,給婚姻中的一方造成了很大的困擾。表面上看「傷害的是自己」,其實本質上傷害的也是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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