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應侮辱國旗國歌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上訴得直即時釋放

男兼職侍應3年前承認把國歌歌詞改成「遲奶!我帶你環遊世界」,發布名為「X你人民共和國國歌」影片,並多次在網上發布具煽動性帖文。他被裁定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侮辱國旗及國歌共四罪罪成,被判入教導所。今上訴指自獲批保釋等候上訴已達2年,法例規定只有未滿21歲的青少年在囚人士可被送入教導所,曾被判入教導所的犯人不可被判入勞教中心,更何況侍應現年已21歲。法官黎婉姫考慮侍應曾被還押2個半月、在教導所服刑7個月,終判他上訴得直,撤銷教導所令,下令即時釋放。

原審判入教導所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至今達3年

原審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指,被告徐凱駿利用互聯網持續發布共29則煽動訊息,相關內容以聲音、文字及影像方式,在網絡迅速廣泛流傳,具延續及永久性,加上其行為以反政權為主,包括宣揚港獨、以粗口辱罵國家領導人等,以挑撥市民對警方及內地人的仇恨,如果不及時遏止其思想,將會令社會不穩及分裂,本案須判處阻嚇及懲罰性的刑罰,以警惕他人切勿效法,才能符合整體社會利益。

蘇官考慮到提供職業培訓及改過自新等因素,判處更生或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遂拒絕辯方建議,就四罪判徐入教導所。徐原本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欲爭拗控罪時效、範圍、境外管轄權等法律問題,惟他今年12月8日撤銷定罪上訴,只就刑罰上訴,而其上訴案一直被押後至快必上訴案有結果後重新排期,距離判刑至今已達3年。

已年滿21且曾判入教導所不可判入勞教中心

代表徐凱駿的大律師關文渭提出,《教導所條例》指明,只有不小於14歲但又未滿21歲的人可以被羈留在教導所,惟自判刑之日起計不得羈留在教導所超逾3年,期滿即須釋放。現年21歲的徐凱駿2年前已獲批保釋等候上訴,判刑之日至今已逾3年,而且勞教中心令不適用於曾經被判監禁或判入教導所的犯人。

關文渭續指,有侮辱國歌及國旗的案例只判社會服務令,而本案不涉大量新近發布內容,故建議法庭改判短期監禁,或判處適當監禁刑期但予以緩刑。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教導所主要適用於15至21歲的年輕被告,在教導所「出嚟3年後不可再入去,未坐爆3年都可以入教導所」。張接納本案的確不涉大量新近發布內容,被告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年滿21歲也不可入教導所。

法官黎婉姫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表明她正考慮改判短期監禁,而她退庭考慮近20分鐘後,直接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的教導所令,並下令即時釋放徐凱駿,其後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案件編號:HCMA8/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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