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大律師涉嫌2017年8月在西營盤一個單位內非禮其一位徒弟,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案件今早在東區法院首次提堂,被告自行向法庭申請匿名令,稱目的為保護事主。申請遭控方反對,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待處理匿名令的爭議,頒下臨時命令禁止披露被告的姓名,期間被告續准以5千元現金保釋候訊、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及不得直接及間接接觸證人。
控方反對被告申請匿名令,指匿名令適用於家人及親戚關係。惟本案的被告及事主,能被理解兩者為師徒,被告同時有多位徒弟,故認為憑事主的匿名令已足夠保護事主。
男被告A,報稱大律師,被控2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17年8年30日,兩度在西營盤水街25號至35號樂新大廈16樓A室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案件編號:ESCC3165/2025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