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今年有企業老闆被舊員工追討2萬多元人民幣欠薪,翌日老闆自殺身亡。死者家人反告舊員工,要對方承擔兩成責任賠償20多萬元。案件一審被駁回。
稱重創人格尊嚴始尋死
紅星新聞報道,死者李某與人合營一企業,被告況某2017年起在其公司任職,2020年起被拖欠2萬多元工資。
況某今年3月向李某追薪,雙方爆發爭吵,李某翌日上吊身亡。
死者家,況某私闖民宅吵嚷追薪,令李某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造成了極大的貶損,況某的不當行為是致使李某亡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決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責任,賠償原告損失214422.8元。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一審指,死者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上吊自殺導致窒息死亡是其自主行為導致的後果,與被告況某去追討勞動報酬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李某上吊自殺導致死亡的後果應由其自己負擔,一審駁回了李某家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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