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是一間餐館的經理,老闆要求我命令工人在上班打卡前就開始工作,到了正常下班時間時打卡下班,如果餐館忙的話,就先打了卡下班後繼續工作,這樣餐館就不用支付工人的加班費。我也就聽老闆的命令這樣做了。幾個月前幾個已經離開不做的餐館伙計到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欠薪的申訴,說老闆拖欠他們的加班費,追討數字將近十萬塊錢,我也同被列為被告。我覺得自己只是執行老闆的命令,老闆既使貪了工人的加班費我也不會得到任何利益,因為這樣而被告,如果官司輸了的話要負責賠錢,很不公平。我想知道你們有什麼建議。
答:你很有可能是不需為老闆拒絕給工人支付加班費這件事負責任的。根據加州法律,一個經理如果只是依照公司政策行事,公司被告違犯了薪酬法律,他通常是不需為此負上法律責任的。所以,如果這宗加班費申訴工人贏了,餐館要負上責任,但你一個經理大概不需負上個人責任而賠錢。
另外一個涵蓋範圍更為廣泛的理由,決定你不需要因為你的老闆做了錯事而個人付出代價。這是一個成立已久的法律通例,這個法律通例說,一個雇員在執行他工作義務時觸犯民事法律,老闆都要負上責任。所以,你執行老闆命令時正在上班時間,地點也是在餐館場所,執行的也是來自老闆的命令,既使要求工人不準時打卡上下班是你向工人作出的要求,違犯了薪酬法律,餐館也要負責任。這個通例有個拉丁名字,respondeat superior,即「主人 – 僕從通例Master-Servant Rule」。不過記著,這個通例只適用於民事法上,不觸及刑事犯法。例如你上班時動手毆打一個工人,餐館就不需為你的行為負責,而你自己必須為這個行為的刑事訴訟負責。
所以你不必為即將來臨的官司擔憂。如果老闆繼續要求你迫使工人加班但不記錄他們的準確工作時間,你應該提醒老闆不支付工人加班費是違犯加州和聯邦法律的。記著,如果餐館因為你為工人爭取他們的法定權利,或者你拒絕服從那些違犯法律的公司政策而處分你的話,這種行為本身也是犯法的。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