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機會與失業金申請資格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不久前給公司解雇了。解雇時勞資雙方關係很不愉快,老闆指控我不服從命令所以才將我開除。最初的失業金申請老闆也不同意,最後通過上訴才能得到解決。但最近老闆打電話給我,要我回公司工作。基於離職時雙方關係弄得很僵,我對回去工作有點猶豫。我想知道你們的看法,如果拒絕老闆的建議,會不會影響我的失業金資格。

答﹕通常來說,失業金只會給那些有能力able、可以available、以及積極尋找工作的失業工人。意思是指接受失業金的工人如果有工作機會的話,應該接受這個機會。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失業工人是不能在沒有好的理由下拒絕一份有效的合適的工作提議,仍然繼續夠資格領取失業金。我們在這裡逐項檢查這條法律條文中的三個要點﹕有效工作提議valid offer,合適職位suitable employment,以及好的理由good cause。

有效工作提議指的是老闆提議的時候確實存在著這麼個工作空缺可以讓你上班。老闆提議時應該具體說明上班的時間以及薪酬等等細節,才能夠令這個提議成為有效的工作提議。在你這個情況下,除非老闆是騙人,否則他的提議很有可能是有效的提議。

合適職位意思是你慣常的工作,即你以往有工作經驗的職位。如果老闆向你提供的職位是你以前的工作,當然會被認為是合適的職位,除非你有別的合理理由認為這份工作並不合適,例如這個職位之所以有空缺,是因為當時公司的雇員正在罷工,或老闆違犯了某些雇佣法律而導致出現職位空缺。

第三個要點,即有沒有好的理由拒絕工作,在這裡是最適用於你的情況的。「好理由」意思是「真正的、實質性的、令人不得不採取行動的原因,這個原因會令一個講道理的人,既使他真的很想獲得工作,也會採取同樣的行為」。對工作不滿意,或者和經理意見不合,通常不是一個好的辭職理由,因而也不會是一個好的拒絕工作的理由。不過,如果你當時離開工作的原因是老闆做了一些違犯法律的事,例如性騷擾或者傷殘歧視等,令你被迫辭職,這個就有可能是好的理由拒絕回去工作。同時,當你拒絕回去工作時,你也必須顯示,當時令你離開的原因仍然存在(例如,如果老闆已經開除了非法騷擾工人的主管,這個工人就很有可能沒有拒絕回去工作的好理由)。

當你收到失業局定期寄出的表格時,應該通知他們有公司向你提供工作提議的細節,例如提出建議的日期,是誰提出,工資、工作時間等雇佣條件,以及你拒絕的原因。失業局然後會決定你是否有拒絕工作提議的好理由。如果你的失業金資格被拒絕的話,取決於你失業時間的長短、個人經濟狀況等因素,你會有兩個至十個星期得不到失業金。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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