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濫收逾百元車資 44歲的士司機囚62日 官直斥不知悔改 目無法紀

44歲的士司機去年12月接載內地乘客由尖沙咀海港城往天星碼頭後,濫收逾百元車資及拒發收據,乘客隨後向警方告發。的士司機早前承認的士濫收車費等3項傳票控罪,再因緩刑期間犯案,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62日,暫停的士牌照12個月,以及罰款1200元。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斥被告在緩刑期間犯案,是目無法紀、明知故犯。

官斥被告緩刑期內再犯屬目無法紀

許官表示,被告去年因同類案件被判緩刑,但在短短4個月後便干犯本案,被告並非首次被判緩刑,明顯是目無法紀、明知故犯,浪費法庭給予的機會;當時被告亦被停牌,許官直言今次再犯是不知悔改。

濫收車資損旅客利益與港國際聲譽

許官指出,的士是市民和旅客常用的交通工具,惟服務質素經常引起關注,尤其濫收車資常見於旅遊熱點,不只損害旅客利益,更損害香港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聲譽,影響的士業界,故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許官又謂被告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增加檢控和執法難度,法庭須向大眾尤其的士司機傳達訊息,干犯這些罪行要承擔嚴重後果。

連同緩刑案件14日監禁期共入獄62天

許官最終就本案判處被告入獄48日、暫停的士牌照12個月,以及罰款1200元;許官認為無原因不執行上一宗案件的緩刑,故下令將原有14日監禁與本案分期執行,即被告合共須入獄62日。

辯方表明被告不再任職的士司機求輕判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真誠反省,亦決定不再從事的士司機,因會經常觸犯交通法例,及和乘客發生衝突。辯方重申被告當時生活捉襟見肘因而犯案,冀法庭可判處較輕刑期。

承認濫收車資拒發收據及無展示司機證3罪

被告鄺嘉豪,承認一項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傳票罪;一項拒絕發出的士車費收據傳票罪;以及一項的士濫收車費傳票罪。

海港城往中環天星碼頭多收115.5元

案情指,2024年12月6日下午4時30分,被告接載內地旅客由尖沙咀海港城至中環天星碼頭附近,當時的士停車收費錶上顯示車資為93.5元,根據市區的士調整收費通告,實際車資應為102.5元,另加50元隧道費。乘客支付300元,被告只找贖了32元,即收取了268元,比實際應收的152.5元,多收了115.5元。乘客要求收據,遭被告聲稱「壞機」拒絕,乘客其後向警方投訴。

案件編號:ESS7083-7085/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