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父母最近來三藩市探親,他們離開那個早上我在上班前把他們送到機場。因為交通問題,回公司上班時遲到了二十分鐘。經理很生氣,指責我經常遲到,但事實上我並不是經常遲到的,在過去半年中,記得最多遲到過三到四次。經理當日就以我違反公司紀律的名義開除了。我現在正准備準備申請失業保險,失業局安排了下個星期訪問。在訪問時,失業局會問我是如何失去工作的。我現在擔心,如果我回答是公司因為我瀆職,misconduct,而把我開除,我就會失去領取失業金的資格。我應該如何應付呢?
答﹕你的問題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一,什麼叫瀆職;二,遲到是否屬於瀆職的一種;三,被老闆以瀆職為理由開除後,怎麼辦?確實,一個工人因為瀆職被老闆解雇,是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的。但並不是老闆說你瀆職你就是瀆職,他必須要證明四件事﹕第一,你有為雇主做事情的義務;二,你違反了這個義務;三,你這樣做是故意的;四,你這樣做會對雇主的利益造成損害。
遲到有可能會被認為是瀆職的一種,但並不一定就是瀆職。在三種情況下,遲到有可能是瀆職的一種,首先,你的遲到是經常性的,而且公司多次對你作出警告而你沒有改善,這種屢教不改的情況有可能會被失業局認為是瀆職的一種。另外,有時單純一天的遲到也有可能會被認為是瀆職行為,如果除了遲到外,這個僱員也有違反公司其他的紀律,而且過去也因為違反紀律被公司處分過。最後,單純一次遲到,但這個遲到為公司利益帶來嚴重的損失的話,那麼這種遲到也屬於瀆職的一種。
你說,在過去半年間你大約遲到三到四次左右,如果你每次遲到老闆都有對你作出警告,說再遲到的話對你的工作會有影響,那麼,你的遲到就有可能被認為是瀆職。但如果老闆從來沒有對你的遲到作出批評和警告,那麼你這一次遲到被解僱,就應該不會影響你的失業金資格。從你所說看來,你以前在公司沒有犯過錯誤,這次遲到也沒有為公司利益帶來重大損失,應該不會影響你的失業金資格。
在接受失業局訪問時,你應該老實地把你離開工作的原因告訴給失業局聽,但沒有必要把你的行為講成是瀆職。你可以把當時造成遲到的原因告訴他們,你亦可以告訴失業局,其他同事遲到是否同樣會受到處分。最後,而且最重要的是,法律並不自動把所有被開除的工人都假定為因為瀆職而被開除,舉出確鑿證據證明一個工人確實是因為瀆職而被公司開除,是老闆的責任。他做不到這一點的話,失業局就不會認為工人瀆職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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