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涉以超巿現金券行賄勞工處職員 協助處理已過期遣散費申索 被控兩罪明提堂

女侍應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換取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涉案女侍應昨遭廉署落案起訴兩項行賄罪,她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0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2019年中離職後5年到勞工處遞表向前僱主索遣散費

被告丁淑芬,52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

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

向助理文書送超市現金券欲得協助申索被即時拒絕

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事隔4個月加碼再送現金券要求協助續申索

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12月16日,在與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亦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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