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51天審訊。法官陳仲衡今起引導陪審團裁決,並提醒陪審員不可以受感情影響,雖然陪審員可能就2019年社會事件有自己的立場或情緒反應,甚或對明愛醫院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感到憤慨,但陪審員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根據客觀評估及庭上證據;此外,陪審員亦不應考慮任何媒體報道,尤其報道當中關於證據的演繹或觀察。
陪審團須依法官提出法律觀點並就事實作出裁斷
陳官今指,不論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9位陪審員須達致有效裁決,可以是9名陪審員一致裁決、亦可以是8比1或7比2的大比數裁決,惟6比3或5比4等則並非有效裁決。
陳官指出,法官負責處理本案所有法律相關的事情,及解釋適用的法律,陪審員須依從法官給予的法律相關指引或指示,如果有大律師提出的法律觀點與法官不同,陪審員亦須依從法官提出的觀點。但就事實裁斷方面,陳官強調陪審團是「唯一嘅事實裁斷者」,由陪審員決定是否相信案中證據及全權作出決定,「無人可以取代你哋」。



陳官續指,控方在案中負有舉證責任,而被告則無責任證明自己無罪或清白,控方亦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其舉證標準必須要達到陪審團肯定、才能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此外,有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提到「寧縱毋枉」,陳官今指更正確的說法是「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重申兩者之間的分別並非輕重之分,而控方負有舉證責任亦反映了這個精神。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