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年17歲的青年於2022年至2024年間,在床上非禮同父異母的幼妹,隔著胸圍與內褲觸摸妹妹乳房及私處,歷時10至15分鐘。青年早前否認非禮罪受審,暫委裁判官丘國新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青年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22日判刑,待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明言會保留所有判刑選項,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衝突事件瑣碎不至誣告 反觀被告說法不常理
現年17歲男被告Y,報稱學生,被控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的某日猥褻侵犯女童X。二人的生父同為幾內亞人,X的母親Z是印尼人,Y的母親是中國人。
丘官裁決時引述被告自辯的說法,指曾與妹妹X發生衝突,故X才作出非禮投訴。被告憶述去年5、6月間,X得知被告偷其「錢罌」內的硬幣及紙幣後,與被告發生爭執。至8、9月間,X及Z母女認為被告返回住所次數太多,不希望被告再返回單位。惟丘官反駁指被告引述的衝突事件均是瑣碎事,若Z確實不希望被告返回單位,大可直接告知被告,無須編造故事指控被告,故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常理。
被告在盤問下又稱,X及Z不喜歡他在單位的廁所內抽煙,Z更因被告無幫忙分擔家務而心生不滿。丘官質疑被告在主問時沒有提及相關內容,直至盤問時突然提出此說法。而且Z有權禁止被告在家抽煙及要求被告協助做家務,Z大可直接告知被告,無須誣告被告。再者當時被告已居住在深水埗青年宿舍,並不與X及Z同住,為何他們會因為不想被告住在單位內而誣告被告,實屬不合常理,丘官認為被告並非誠實的證人。
3項案底首次犯非禮 求情稱無皮膚接觸
辯方陳詞質疑X遭非禮時居然沒有大叫或離開床舖,丘官引述X解釋「阿哥仲喺度」,她深感害怕未能即時作出反應亦屬正常,認為X的證供合理及可信。再者,當辯方質疑X誣告被告時,X面露迷茫之情,對捏造故事之舉毫無印象。丘官認為被告是有意圖非禮X,終裁定他非禮罪成。
被告是X的同父異母兄長,二人曾同住在面積約200呎的唐樓單位內。被告在2023年8月離開並居住在深水埗青年宿舍。社福機構在2024年11月報警揭發案情,同月被告被捕。
辯方求情指,8月10日生日的被告現居青年宿舍,在青年學院就讀商業管理,現時正值暑假。被告有在社企任兼職,加上綜緩支助,月入大概6千元。辯方透露,被告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惟與本案不類同,是首次犯下非禮罪。事件中沒有直接接觸X的皮膚,亦沒有使用暴力,事件是一次性的。辯方提及,被告曾被判入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望法庭先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後才作判刑。
案件編號:KCCC2942/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