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陳詞指被告張琸淇知悉爆炸案計劃 無阻止同案男友 反而加入涉案群組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31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指張琸淇知道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爆炸案的計劃,並曾目睹男友吳子樂把爆炸品放進行李箱內,而吳亦在涉案群組表示其女友會透過行李箱把爆炸品運送到將軍澳。控方指張琸淇若然不想參與其中,其實可以離開吳子樂,但她不但沒有阻止吳,反而加入到策劃爆炸案的涉案群組。

控方指張琸淇與男友吳子樂有犯罪協議已屬串謀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張琸淇在警署錄影會面中,確認自己於2020年3月7日在涉案宏創方503室內見過涉案行李箱,她亦指看到當中有硫磺及數袋銀色包裝的物品,該些物品李來放在503室廳內,並由她的男友、同案被告吳子樂放入行李箱內。

控方重申,如果陪審團認為從獨立證據已足以證明張琸淇有參與串謀,便可根據「共謀者原則」,引用其他被告的Telegram訊息指證張琸淇,例如吳子樂曾在涉案群組發語音訊息「……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咁就扮晒係機場返嚟,咁就唔可疑,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控方續指,張琸淇和吳子樂於2020年3月7日晚逗留在503室,張琸淇其實知道爆炸品放進行李箱的原因便是運送到將軍澳。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宏創方。資料圖片
宏創方。資料圖片

 

張琸淇在錄影會面中,亦確認自己曾見過涉及爆炸案的「五飛(即何卓為)」、「山雞(即李嘉濱)」、「西瓜(控方指稱張家俊)」及「叉雞飯(控方指稱楊怡斯)」。張琸淇稱自己陪同吳子樂,在同年2月29日到西環、及在3月6日再到嘉頓山上與上述人士開會。

控方指,雖然張琸淇稱自己當時只是陪伴男友,吳子樂亦只是介紹她是其女友,其他在場人士甚至沒有稱呼過張琸淇,但控方指稱張琸淇和吳子樂之間已有犯罪協議,「兩個人達成一個協議,就已經係串謀」,張琸淇毋須與所有被告達成犯罪協議。

明知爆炸案計劃無加以阻止反而參與策劃之中

此外,張琸淇在會面中,曾稱知道爆炸案計劃後沒有阻止吳子樂,「因為我自己覺得阻嚟無用」。控方指張琸淇知道整個計劃後,若然不想參與,可以離開吳子樂,而她不但沒有阻止,反而參與到策劃下一宗爆炸案、即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的涉案群組。

控方指,雖然在法律上,張琸淇並沒有責任去阻止案中其他人犯案,但她卻曾在涉案群組發出訊息,而她在錄影會面中稱自己沒有離開群組的原因是想確認男友吳子樂的安全,控方認為張琸淇在案中對爆炸案有足夠認知,更曾親身到西環和嘉頓山開會,這些事實均與她的解釋不能磨合。

控方續指,張琸淇不爭議自己的Telegram帳號名稱為「大西北騎牛仔」,在涉案群組成員討論變裝運送爆炸品時,曾用該帳號發表意見「但其實戴咗口罩,仲邊度見到鬚」,亦曾就嘉頓山開會一事詢問地點。

錄影會面中認在場候命可見有參與

控方指從張琸淇的錄影會面,可見她有參與串謀及有參與意圖,她知道在明愛醫院爆炸案中各人的角色,也知道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吳和何卓為會把炸彈交給另一隊人去放置;張琸淇知道兩宗爆炸案的情況後,在2月29日仍與吳到西環開會,並得悉會上眾人討論把墓碑型炸彈運送到將軍澳放置。她在3月6日再到嘉頓山開會,得知其他人的角色。

張琸淇和吳子樂更在3月7日晚上前往503室,而張琸淇在錄影會面亦透露她和吳逗留在503室的目的是「stand-by (候命)」。控方指,如果只是在單位內閒聊,並不會使用「stand-by」一詞,必然是關於一項行動,在本案中便是將軍澳爆炸案,而如果透過上述獨立證供、陪審團認為張琸淇有參與串謀,便可引用其他被告的涉案訊息去指證張琸淇的參與程度和參與性。

吳子樂被捕時身上搜出503室鎖匙

控方其後就吳子樂的案情進行陳詞,提到吳在3月7日於503室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其後警方在他身上搜出503室鎖匙及在503室內檢獲涉案爆炸品及其他化學品等證物。

控方引述,辯方爭議吳子樂並非在自願情況下作出警誡供詞及進行錄影會面,而是曾被警方威逼利誘。惟控方指出,吳被警方帶到警署後曾面見值日官,根據記錄,當時吳並沒有受傷,也沒有提出任何投訴或要求。

辯方亦提出有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進入503室前,故意遮蔽單位外的閉路電視鏡頭,再「插贓」爆炸品到503室內。控方今反駁,辯方不爭議1008室的證物連鎖性,但1008室的涉案化學品比503室更多,若真有人「插贓」,為何1008室沒有被「插贓」,更何況監視警員只遮蔽了一個鏡頭,如果真的要「插贓」,理應遮蔽更多鏡頭。

指503室冒煙因有人在單位內測試爆炸品

控方又引述監視警員主管的證供,指遮蔽鏡頭是刑事情報科出於行動需要的獨立決定,因單位內的人士有可能透過鏡頭得知警方行動,提前銷毀證據、攻擊警方及影響行動部署。

另外,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吳子樂曾拉着行李箱離開1008室及進入503室,吳拉着行李箱進入503室時,503室更冒出煙霧,但吳仍進入單位。控方指,冒煙的原因便是有人在單位內測試爆炸品,而吳後來更向保安聲稱煙霧因燒焦食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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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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