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4日)表示,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對《香港國安法》及有關香港法治及獨立的司法權發表的言論與事實不符,尤其她指所謂「國安法已凌駕《基本法》」這點絕不正確,有違事實。
何熙怡當年稱因私人原因不續任 與現時說法有差異
發言人又指何熙怡於2018年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但從未參予任何案件的審理,她於2021年6月向司法機構表示因私人原因於當時任期屆滿後將不續任,這與其現時稱與國安法有關的說法有差異。

《香港國安法》凌駕《基本法》言論均屬錯誤之談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任何指稱《香港國安法》凌駕於《基本法》之上的言論均屬錯誤之談。《香港國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全國人大《5.28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在香港特區公布實施,填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短板漏洞。《香港國安法》與其他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均堅持法治原則,同時依法保護《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5年來的實踐證明,法院嚴格按照上述原則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及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全國性法律的權力,是「一國兩制」原則下的重要一環,並早已在香港特區的法理中確立。作為一部全國性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該法的一般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12月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並不也沒有直接處理具體司法程序或案件,而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絕不存在損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的問題。有關的具體案件和爭議,最終交由香港特區自行解決。
長期以來,包括在《香港國安法》制定後,具聲望的海外法官願意出任或續任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為本港國際化法律環境及香港普通法的法理發展作出貢獻。目前,終審法院有6名分別來自英國、澳洲和新西蘭的非常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