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報》44歲時任廣告部營運總監2019年至2021年間向下屬索賄,當下屬謀得活動贊助獲公司發放佣金後,從中收賄約8.8萬元,另索賄約3.5萬元不果,否認3項串謀索賄罪及5項受賄罪受審。法官李慶年今早於區域法院裁決指,被告作供時為了製造開脫的藉口,不斷堆砌故事、迴避問題,既不可信亦不可靠,批評其壓榨下屬,行為貪婪,裁定被告8罪罪成。被告還押至下月3日,與2名同案被告一同判刑。
為製造開脫藉口堆砌故事
李官裁決指所有控方證人均可信可靠,相反,被告胡桁誌供詞既不可信亦不可靠,美其名為得到公司授權,實際上明知公司不批准其分享下屬佣金分成,為了製造開脫的藉口,不斷堆砌故事、迴避控方直接簡單的問題、指責公司制度混亂、製造下屬自願支付分成的藉口。
李官舉例指若然被告真的得到公司授權,可私下向下屬抽取佣金分成,根本無需大費周章,不斷說服下屬,被告卻從沒有向任何下屬提及此事。李官批評被告自稱獲得授權的說法,明顯自欺欺人,不符客觀事實,亦嘗試把壓榨下屬的手段合理化。李官續指被告2021年就兩個活動獲取或企圖獲取下屬的佣金分成多達9.3萬元,超過月薪2倍,所謂補償有形和無形的損失,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明顯為美化其貪婪行為。
倘容許收佣金分成應有文書證明
李官提到商報並不容許被告私下向下屬收取佣金分成,若然被告真的得到公司合法授權,沒有可能不製造一份書面文件並向下屬展示,以抽取3成佣金分成,如此便可避免和下屬爭論。李官分析正因沒有此等文件,2021年被告才會與下屬激烈爭拗、推搪及拖延支付佣金分成,最後導致2名下屬離職。因此,李官得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被告並沒有得到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收受利益,裁定8罪罪成。
辯方為被告呈上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女朋友、父母胞弟撰寫,1名民建聯黃姓(音譯)成員亦撰文指被告熱心服務社會,曾在立法會選舉中積極助選,一直參與香港仔、華富等南區事務。
案件編號:DCCC456/2023, DCCC170/2024 (Consolidated)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