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懷孕女店員判囚半年兩星期 高級督察提定罪上訴遭高院駁回

34歲休班高級督察2021年11月底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強吻和非禮懷孕女店員的胸部,事後提出給予以百萬元、換取事主夫婦不追究事件。涉案高級督察較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及妨礙司法公正兩項罪名成立、判囚半年2星期;他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暫委法官李俊文今午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涉案高級督察須即時服刑。

稱曾遭叉頸CCTV片段證實無其事

上訴人李卓賢,他被控於2021年11月23日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1期2樓的店鋪內猥褻侵犯X;以及於同日同地向X和Y建議付一筆金錢以換取X不追究遭被告猥褻侵犯。

李官在判詞提到,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事主X證供中不可信的情節,其批評包括X及其丈夫Y不可能沒有發現上訴人有酒味、X主問時沒有提起上訴人曾從後「攬」她等。部分批評在原審中已被裁判官考慮,並沒有不合理之處,而李官考慮餘下的批評後,亦認為只屬旁枝末節,沒有關鍵性,不影响X整體證供可信性。

上訴方又投訴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中有4秒是「被刪去」,稱當中可見到上訴人被Y叉着頸部,惟該所謂「消失的4秒」其實被另一鏡頭完整攝錄,並沒有如上訴人指稱的襲擊。李官指上訴人的說法誇張失實,只是利用鏡頭恰巧有4秒未能攝錄而穿鑿附會,其說法毫無說服力,其批評亦完全不合理。

上訴人倘真被設局勒索便不應有15分鐘道歉下跪

判詞續指,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出庭自辯的證供,即指X因希望從上訴人得到金錢而誣告他強吻及非禮胸部,甚至與Y合謀阻止上訴人離開店舖及報警相逼。

李官認為如果X和Y真要勒索上訴人,當上訴人提出「賠一球」、「兩球」甚至「要幾多開個價嚟」,X和Y根本不會拒絶或最少會討價還價,而非報警。再者,上訴人作為高級警務人員,如果對方設局勒索,他不可能如閉路電視片段中,逾15分鐘不停道歉求對方原諒、甚至下跪;當X和Y報警時,他更應沒有任何值得驚慌、緊張或顧慮的地方,而是「正中下懷」,他才應該是報警的一方。

李官指上訴人在原審出庭自辯和上訴時一直堅稱其不合情理甚至幾近荒謬的案情,無疑是自欺欺人,上訴方對原審裁判官的各種批評也有欠公允。考慮過案中所有證據後,李官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控罪,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HCMA363/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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