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分判商管工被指向3名紮鐵工人索取及收受賄款共約1.6萬元,協助3人繼續獲聘並安排其中1人超時工作以賺取「加班工資」。管工遭廉署起訴,早前承認索賄及受賄共8罪,今日(6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法庭同時頒令被告須向其時任僱主歸還逾1.2萬元,相等於案中賄款金額。
被告高俊彥,31歲,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時任管工。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打擊本港勞動市場,影響工人士氣並損害香港的廉潔聲譽,法庭需向公眾發出明確信息,嚴懲貪污不法分子。裁判官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即時歸還涉案賄款,遂將刑期扣減至3個月。
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發時為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為浩洲工程管工,負責帶領及指派一班紮鐵工人工作。工人如須超時工作,時薪會較平常高出1.5倍至兩倍。浩洲工程禁止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
向紮鐵工索每個工作天100元賄款或茶錢
被告於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發期間,分別向3名紮鐵工索取每個工作天100元的賄款或不定金額的茶錢,以協助3人繼續受僱於浩洲工程。被告期間最終從3人收取賄款共6,800元。
此外,被告又向其中1名紮鐵工收取每個工作天200元的賄款,以安排對方超時工作,從而賺取「加班工資」。該名紮鐵工不情願地就30個工作天的超時工作向被告支付賄款共約6,000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權辭退他們,擔心失業而不情願地向被告支付賄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後因拒絕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賄款而遭當場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