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多名港燈員工及親友於2012年的國慶日晚上,登上「南丫四號」出海觀賞煙花後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沉沒,數分鐘内一共39人葬身大海。死因研訊今進入第24日,時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供稱應在船隻的新船檢驗和兩年一檢的最後檢驗,以及在傾斜測試中檢查水密裝置,他又指驗船督察應有合理疑問,並紀錄下來,但稱「視乎個人對呢樣嘢有幾敏感」。
被質問無做好領導工作 前海事處處長廖漢波稱「盡咗力」
時任海事處處長廖漢波繼續作供,他同意在海難後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中,海事處一方發現有許多問題,而驗船步驟亦有許多地方須改善。遇難者家屬代表大律師譚俊傑續就運房局對海事處的調查報告提問,廖同意本地船舶安全組的部門文化問題較明顯,但表示「其他部門做得好」,業界會反映。
被問及是否因認為是個別情況,海事處沒有改善管理文化、內部溝通及監察機制方面的問題,廖否認,指一直與運房局溝通,改善「各自為政」、做事缺乏全面看法、整體驗船培訓不足等的問題。家屬方質問作為首長,是否沒有做好領導工作,廖漢波稱「盡咗力,用我有嘅時間去做」。

前助理處長蘇平治認同新船檢驗倘見有通道口應作合理疑問
時任助理處長蘇平治於1989年加入海事處,曾任本地船舶安全組首席驗船主任,後於2010年升為助理處長。他於2016年因曾指示下屬不執行有關救生衣的新例,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他今於庭上供稱,管理本地船舶安全組期間曾推行內部培訓,以符合國際標準,但不記得仔細內容,他指當年沒收到過有關新入職人員培訓不足的反映。
死因研訊主任就「南丫四號」的新船檢驗提問,蘇表示新船檢驗時同事會對照圖則檢查,「圖則有(水密)門就有,冇就冇」。研訊主任指出「南丫四號」圖則上有不一致之處,蘇同意,並表示須查閱其他圖則才可有全面了解。他又認同新船檢驗的驗船督察有責任在見到通道口時,作出合理疑問,惟他稱船廠和船東均有責任,「佢(船廠)要跟圖做」。
研訊主任續指,早前時任高級驗船督察馮偉文供稱,因當時只負責結構檢查,故不須理會通道口有否安裝水密門。蘇表示如該人員只負責結構部分,「要睇上司點同佢溝通」。遭追問以上做法是否合理,他解釋若如馮所講,船隻在建造階段,水密裝置一定會在最後檢驗時檢查,尤其是在傾斜測試中,他覺得馮的說法「可能合理」。
至於不同階段檢驗時須否分開甲板上或下的水密裝置來檢驗,蘇稱「完全講唔到當時做法」,但以遠洋船的經驗來說,他指一定會全部檢查。
難評當初應否批准南丫四號圖則
家屬方問在內部培訓中有否包括「船總長度一成」規則,蘇平治表示「無去到咁細」,認為同事在實踐中會學到相關知識。家屬方提出,既然有訂立工作指引,若向同事講解海事處的統一做法,可否幫助同事工作,蘇表示一直有「與時並進」,在2007年後持續改善,內部培訓是其中之一。
蘇平治確認船上應配有完整圖則作為驗船之用,而驗船督察有需要可向船東或船廠職員索閱。他表示船東亦有責任,要在收船時檢查船隻,「好似收樓咁」。他又指「船東日日對住隻船」,須確保船隻長期合乎法例,如果不懂得看圖則,可以找專業人士幫忙。
沈信安律師代表港燈詢問有關圖則的問題,蘇指不評論個別情況,但會在驗船前準備相關檔案,如上一次檢驗的紀錄,而船的圖則「另外擺開,要Call先有」,或向船廠等人索取。蘇認為「南丫四號」的總佈置圖有關尾艙水密裝置的部分有出入,但「答唔到」已退休海事處首席驗船主任黃志堅應否批准「南丫四號」圖則,因不知黃當時批准的理據,他或有全盤考慮。蘇又指,有機會不只一個人審批一艘船的圖則,被港燈方提醒當時黃志堅有確認全部圖則,蘇遂表示「咁就難解釋」。
蘇指可以批准結構圖則,但之後必須安裝水密門。港燈方指出財利船廠稱本來就不打算在舵機房艙壁安裝水密門,故在圖則上改成「Access Opening」。蘇表示,通常在圖則「就咁寫Opening(通道口)」,不會寫水密門,因為「有無門都係開窿」。

港九小輪董事張大基稱「雙更制」行之有效船員「自己想留」
港九小輪董事張大基出庭作供,他指船員分為雙更和單更,雙更員工須由早上7至8時工作至翌日早上7至8時,交更後放假一日;單更則是由早上工作至黃昏,約12小時,另外亦因應法例提供例假。研訊主任問會否有政策員工休息,張反問「你要我鼓勵佢休息呀?」,並指沒有指派工作時,船員應會自行休息。他確認雙更船員會在尾班船後留守船上,直至翌日早上駕駛完首班船後再交更下班。
張又表示,雙更制度多年來「行之有效」,獲社會和員工接納,員工更希望取消單更,「情願雙更,佢哋都開心」。他指留守制度背後是考慮到交通不方便,研訊主任再問會否給予員工選擇,張稱「覺得唔需要」,亦「相信無須考慮,合約係咁樣」。
家屬方再就雙更制詢問,除了合約和一貫做法,還有何原因須員工在凌晨12時半後留守當值,張指船員希望留守船上。張其後同意,容許員工離開不會增加成本,但強調「佢哋自己想留」。他又在港九小輪代表詢問時補充,船上有床鋪、冷氣、食水等供員工休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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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