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歲男督察去年8月休班期間,駕駛私家車沿沙田圍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駛至沙田圍路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司機及兩名男乘客受傷,清醒送院治理。男警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拒認危駕罪。經審訊後,今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危駕罪成。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證供不合理,駕駛態度遠遜於小心駕駛者。被告續准保釋至6月6日候判,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稱看錯下個路口交通燈
被告王昶然,被控於2024年8月3日在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陳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施官稱,被告證供矛盾,他在警誡錄影會面稱駐守沙田警署4個月來都駕車上班,庭上卻供稱每周駕車少於一次,路過案發路口少於10次,又聲稱把下一個路口的綠色交通燈,看錯為他須看的交通燈,惟兩個路口相隔一段距離,他連續2至3次看錯燈號、這說法無法被法庭接納。
駕駛態度遠遜小心駕駛者
施官指,不論被告是未察覺到紅燈、或看了兩至3次仍看錯,均屬嚴重疏忽,行為造成人命傷亡的風險非常高,即使被告真的看錯燈號,也是長時間未能專注,駕駛態度遠遜於小心駕駛者,故裁定危駕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雙親均為警員,被告在英國完成航天工程碩士學位後,回港投考警隊,月入約7萬元,惟因本案或未能通過試用期,對他造成嚴重打擊。被告仍想效力警隊,希望法庭念在其背景良好,考慮非監禁式刑罰,令他有重返警隊的機會。
案件編號:STCC370/2025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