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美國的「出生公民權」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句話寫道:「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之人,均為美國及在其居住州之公民。」

這一條款,也被稱為「公民條款(Citizenship Clause)」,於1868年在南北戰爭(Civil War)結束後獲得批准,目的在確保曾經遭奴役的非裔美國人成為合法公民。這項條文實質上推翻具有歧視性質的德雷德·史考特案(Dred Scott decision),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曾裁定,不論身份如何,黑人都不是美國公民。

自至少 1898 年的「黃金德案」(Wong Kim Ark) 最高法院判例以來,這項條款一直被廣泛解釋為使所有在美國領土出生的人都成為公民,但以下情況除外:外交官的子女(他們效忠於另一個政府);在敵對佔領期間身處美國的敵人;以及在 1924 年聯邦法律做出改變之前,擁有主權的美國原住民部落。

最高法院不會對出生公民權作出最終裁決
目前,特朗普政府並未要求最高法院完全推翻現行制度,而是請求對下級法院的命令進行限制。該政府對其行政命令本身的辯護也相當有限。代表政府的總檢察長紹爾(John Sauer)在書面陳述中表示,自從特朗普總統重返白宮以來,全國性禁令的數量呈「爆炸性增長」,而這些廣泛的法院命令不僅違反法律,也與法官權限的傳統觀點背道而馳。

索爾指出,法院通常只審理涉及當事人的案件。即便是集體訴訟,也僅限於法官認證的集體成員,儘管這樣的訴訟可能影響數百萬人以上。

相比之下,全國性禁令沒有明確範圍,甚至可能涵蓋那些反對該禁令保護內容的當事人。舉例來說,索爾指出,即使有些由共和黨領導的州支持政府立場,它們仍受到這些全國性禁令的限制。


新聞及封面圖片來源: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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