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葡萄牙護照的「香港獨立黨」成員黃煡聰曾在網上發布42則煽動帖文,宣揚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港。黃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後被判囚5年,他不滿刑期過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爭議《國安法》第21條所制定必須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是否適用本案。上訴庭三名法官指,本案案情實屬「情節嚴重」,《國安法》條文明顯强制訂明刑罰的性質和刑期,所制定的量刑級別和幅度亦具強制性,經考慮後認為黃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亦認為原審法官練錦鴻判他監禁5年,既非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故拒絕黃的上訴許可申請。
指原審法官錯將《國安法》量刑檔次應用於《刑事罪行條例》
本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原審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香港獨立黨」倡議扭曲歷史、又把中國妖魔化,可能令不少人被號召以武力破壞社會秩序,更在國際層面授人以柄,令外國政客以協助香港為藉口,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加以批評、抵制甚至打壓。練官綜合考慮了涉及6個平台、過千追隨者的數目、可能影響的人數、事件背景、帖文內容和涉及國際層面等,裁定本案情節嚴重,判黃煡聰監禁5年。
《國安法》第21條指明,煽動、協助、教唆、資助分裂國家罪犯罪者,情節嚴重可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黃煡聰上訴指練官錯誤將《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檔次應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罪,以致錯誤應用最低刑期,亦錯誤將案件界定為「情節嚴重」,把本案量刑起點訂於6.5年明顯過重,也質疑練官量刑時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黃在「串謀」中扮演的角色。
《刑事罪行條例》須符最高刑期與相稱性規定
上訴庭指雖然《國安法》第20條和第21條都沒有明文提及「串謀」,但不代表立法原意排除了串謀罪。即使《國安法》條文沒有明文提及串謀罪,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有關串謀罪的法律條文及相關原則適用;假若有不一致之處,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上訴庭認為根據這銜接原則,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亦是罪行,而本地串謀罪量刑的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及相關原則,應在《國安法》第21條定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令兩者銜接,兼容並互補。
按《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的判刑條件是必須符合「最高刑期的規定」和「相稱性的規定」,即刑期必須受「有關罪行」的最高刑期限制,以及刑期必須與「有關罪行」的嚴重性相稱。上訴庭重申《國安法》制定與案件嚴重性掛鈎的量刑框架,包括量刑級別和幅度,與本地一般的量刑條文不同,而該些量刑級別和幅度具強制性,最終判刑不能低於刑罰幅度的下限,否則判刑便與罪行嚴重程度不相稱,違反《國安法》有關條文的立法目的。
上訴庭裁定本案犯罪情節嚴重與煽動罪無異量刑正確
上訴庭認為黃煡聰上訴時主張串謀罪不牽涉最低刑罰,強調判刑需要符合「最高刑期的規定」,但卻完全忽略了「相稱性的規定」。上訴庭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均須依據《國安法》的量刑框架,萬一判刑規定不一致,則既不合理又不合邏緝。上訴庭另裁定本案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如黃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明顯是有計劃及有預謀犯案,嚴重加劇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安寧的潛在風險,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42則帖文亦加強煽動的效果,實屬「情節嚴重」。
上訴庭稱,黃在《國安法》生效後不僅沒有把他此前發布的7則煽動帖文刪除,反而繼續發佈涉案35則煽動帖文,以持續進行煽動行為,斥黃的行為屬目無法紀,亦加劇激起分裂主義和其他不法行為的風險,故認為練官裁定本案為「情節嚴重」並把量刑起點訂於6.5年的決定正確,並非明顯過高,不涉原則上犯錯,綜合考慮本案適用的判刑原則和整體情況後,拒絕黃的上訴許可申請。
強調《國安法》制定的量刑級別和幅度具強制性
上訴庭特別提到下級法院在「35+覆核案」及「光城者蔡永傑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兩案中,表明《國安法》對「有關罪行」所制定的量刑幅度不具強制性而只有參考價值,而上訴庭認為下級法院沒有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上文所述的「銜接原則」,故表明上訴庭不同意下級法院認為《國安法》的量刑幅度不具強制性的觀點,強調《國安法》所制定的量刑級別和幅度具強制性。
「香港獨立黨」是以黃煡聰(又名JOHN Joseph)的名義在英國註冊成立的政黨和有限公司,主張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把香港轉歸外國統治,包括但不限於:尋求恢復英國對香港的統治;要求美國、英國或北約派軍入侵香港;及爭取外國支持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並為香港最終成為英聯邦國家鋪路。
「香港獨立黨」主張脫離中國重返英聯邦成獨立國
「香港獨立黨」有6個網上平台、社交媒體帳戶及頻道,包括(1)香港獨立黨網站、(2)香港獨立黨Facebook帳戶、(3)香港獨立黨Twitter帳戶、(4)香港獨立黨Instagram帳戶、(5)香港獨立黨Telegram頻道、(6)香港獨立黨Telegram群組。黃煡聰是「香港獨立黨」主席,亦是上述「香港獨立黨」6個網上平台的管理員之一。
其中「香港獨立黨」網站的自我簡介頁稱,「香港獨立黨」由現居歐洲的香港僑民在2014年成立,支持「香港民族」獨立,脫離中國殖民統治,重返英聯邦,成為獨立國家;「香港獨立黨」Instagram帳戶亦稱「應終止《中英聯合聲明》、問責英國、恢復十九世紀英國藉以取得香港部分領土控制權的三大條約、『脫共解殖』、『香港重光』,及香港特區應『回歸』成為英聯邦國家」。
案件編號:CACC92/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