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故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林伯)家族近30億元遺產中,三太顧瑞英及女兒林明珠分文不獲,質疑林伯2004年遺囑效力,指林伯罹患腦退化症。陳嘉信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遺囑執行人律師張定球敗訴,三太顧瑞英及女兒林明珠勝訴,宣布林伯2004年遺囑無效,裁定林伯1973年的遺囑及1974年的遺囑補充文件才是林伯真正的最後遺囑,下令遺囑執行人一方需向三太顧瑞英及其女兒林明珠支付訟費。
林建岳:裁決不影響其對麗新集團管治
林百欣兒子林建岳發聲明表示,作為有關遺囑的其中一名持份者,對裁決有所關注。據他了解,有關民事案件的原告人正研究法庭的裁決,並正考慮會否作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他表明,有關案件的上述裁決,均不會影響他作為麗新製衣國際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權益及對麗新集團行使所有的管治和其運作。
三太母女質疑2004年遺囑效力
原告為遺囑指定執行人已故律師張定球、新遺囑執行人律師周佩華及馮蘊瑤,被告為顧瑞英及林明珠。被告方在審訊時指,林百欣於2004年12月訂立遺囑,庭上透露林百欣約有29億遺產,根據2004年遺囑,次子林建岳獲逾19億,被告方挑戰2004年遺囑的效力,提到林百欣於2004年被診斷患有中度至重度的腦退化症,質疑林百欣沒有能力明白複雜的遺囑內容,建議若法庭裁定2004年的遺囑無效,可裁定林百欣於1973年訂立的遺囑以及1974年的遺囑補充文件是否有效。
林百欣(林伯)一生人總共有兩妻兩妾,第一任妻子賴元芳、第二任妻子余寶珠、三太顧瑞英及四太蔡妍紅。林百欣與第一任妻子賴元芳育有林建名及林淑瑩,與第二任妻子余寶珠育有林建岳及林淑如,與三太顧瑞英育有林明珠及林偉鈞,與四太蔡妍紅育有林淑玲,林伯另有一名養子林建康。





1967與1973年遺囑均有份分遺產
林百欣(林伯)於90歲高齡2004年訂立遺囑前,早已在1967年及1973年訂立遺囑,亦在1974年及1993年訂立遺囑的補充文件。林百欣於1967年訂立的遺囑指明,其遺產會分成12等份,以信託形式持有,直到他所有子女年滿21歲為止,第一任妻子賴元芳獲1股、第二任妻子余寶珠獲1.5股、三太顧瑞英獲0.5股、林建名獲3股、林建岳獲2股、林偉鈞獲1股;三名女兒林淑玲、林明珠、林淑如各獲0.5股,剩餘的1.5股以名為「蒸嘗」的信託持有,用於祖先崇拜、教育和維護費用以及慈善目的。
至1973年2月2日,林百欣修改遺產分配,遺囑訂明遺產同樣被分成12等份:第一任妻子賴元芳及林建名各獲1股、林淑瑩獲0.5股、第二任妻子余寶珠獲1.5股、林建岳獲2.5股、林淑如獲0.5股、三太顧瑞英、林明珠及林偉鈞三人各獲0.5股、四太蔡妍紅獲0.25股、林淑玲獲0.5股、Lim Por Him獲0.5股,餘下2.25股將用於建立一個信託基金,其收入將用於慈善用途,並向親朋好友提供財政援助。
1974年訂立聲明書奠定林建岳為繼承人地位
林百欣於1974年1月20日立下遺囑補充文件,直接指明不留遺產予四太蔡妍紅,並表示由於林建岳已獲大量遺產股份,故不會獲分麗新集團的股份。林百欣另於1993年5月18日立下「聲明書」,表明林百欣去世後林建岳可獲其資產的15%,而且把林百欣在Lucky Omen Ltd的所有股份授予林建岳,而1993年的聲明書正是由原告張定球所見證的。林建岳作供時表示他在1993年曾猶豫留在麗新集團還是自行創業,而林百欣在1993年訂立的聲明書正正保證了林建岳作為其繼承人的地位及麗新集團主席繼任者的地位。
1967年及1973年的遺囑和1974年的遺囑補充文件,均在林百欣去世後由原告張定球開啟東亞銀行的保險箱取出,而1993年的聲明書則是麗新集團高層眾所周知。生於1914年的林百欣晚年身體狀態每況越下,林百欣在2001年確診前列腺癌,需進行激素治療和化療,不得不反覆輸血。林百欣在2004年6月1日被送進香港港安醫院進行冠狀動脈血管支架置放手術,術後跌倒致左前臂骨折,2004年6月15日被轉移到香港養和醫院,確診「急性譫妄症」,即急性意識錯亂,2日後出院。
2004年被診斷患有中至重度阿茲海默症
腦神經科醫生方嘉揚於2004年8月2日為林百欣進行簡短智能測驗,向林百欣詢問當時的日期時間季節、減法運算、覆述數字等,最終林百欣在總分30分中只得8分,終診斷林百欣患有中度到重度阿茲海默症。2004年9月2日林百欣因肺水腫入院治理9日,林百欣亦在2024年12月2日訂立其2004年遺囑,內容指明已故律師張定球(Vincent Cheung)被任命為唯一的遺囑執行人,周佩華(Carol Chow)及馮蘊瑤(Agnes Fung)則被任命為候補遺囑執行人,而第二任妻子余寶珠、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各獲一筆特定遺產,剩餘遺產在還清債務和管理費用後,將把2億港元及剩餘遺產的33%分配給林建名,將剩餘遺產的50%分配給林建岳、第二任妻子余寶珠及林建康則平分剩餘遺產的17% 。
2004年遺囑指明第一任妻子賴元芳、三太顧瑞英與其女兒林明珠(Pearl Ling)及兒子林偉鈞(Eric Ling)均分文不獲,又指林百欣與三太顧瑞英及女兒林明珠的訴訟及誹謗索賠案,令林百欣與三太一家關係嚴重惡化。三太一方指出2004年遺囑中寫錯林明珠及林偉鈞的英文名字為「Pearl Liang」和「Eric Liang」,又寫錯林偉鈞的中文名字是「林偉君」。
原告無證據闡明林百欣04年有能力訂遺囑
陳官指出,專家根據林百欣在2004年患嚴重阿茲海默症的情況,推斷林百欣早在1999年或2000年開始患有阿茲海默症,而林百欣本身患腦小血管疾病,是導致血管性認知障礙和失智症的常見原因,林百欣亦同時患前列腺癌、需要定時輸血的嚴重貧血症、需要進行支架手術的冠心病、摔倒和手臂骨折。專家們一致認為林百欣原本患有的阿茲海默症及手臂骨折等誘因可引致「急性譫妄症」發作,眾多病症連同2004年6月「急性譫妄症」發作亦可能會加速林百欣潛在失智症病況惡化,無法恢復到病前狀態。
陳官接納林百欣在2004年患有中度到重度阿茲海默症的專家診斷,而陳官經仔細分析後認為原告方沒有證據闡明林百欣有能力在2004年12月3日訂立遺囑,又特別提到現任香港麗豐控股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姚逸明在證人供詞指2004年6月前,林百欣常與他及其他高層共餐,「在吃飯時都會收到員工關於日常業務的口頭報告」,又指林百欣「喜歡測試員工的商業知識和新聞意識」,但林百欣在2004年6月進行支架手術,健康狀況惡化,又跌傷手臂,使減少見面並避免談論業務,以免給林百欣帶來壓力」。陳官發現姚逸明出庭作供時試圖推翻其證人供詞,淡化林百欣在2004年6月前後的病情變化,更編造林百欣術後記得大陸同事的10個手機號碼一事,裁定姚逸明並非一名可信證人。
打錯子女名字情況「史無前例」
陳官稱,專家一致認為輕度至中度痴呆症患者也可能無法訂立複雜的遺囑,尤其是遺囑內容複雜、家庭情況複雜、立遺囑者的資產分配微妙時,立遺囑者的理解能力必須更高。陳官認為林百欣的遺囑及資產複雜,除了不同公司的股份、海內外的土地,停車場空間、公寓、工廠單位、證券、銀行存款、獨資企業生意等,更包括29個不同分配方案,又列出另外7項資產的「雜項資產」清單,更何況林百欣的主要資產均是他透過公司結間接持有的,不是以本人名義直接持有,如林百欣透過麗新製衣持有鱷魚恤的股份、麗豐控股的部分股份、麗新發展的部分股份,又透過麗新製衣及麗新發展持有豐德麗控股有限公司(前稱麗新酒店國際有限公司)的股份。而當年麗新發展正在進行債務重組,影響林百欣的有關股份,種種資產轉移及生意交易均增加林林百欣遺產的複雜性。
陳官特別指出林百欣坐擁4名妻子,其中兒子林建岳為他指定的繼承人,女兒林淑如像是沒有與父親聯絡,養子林建康受委託監督麗新的大陸房地產投資,女兒林明珠曾與他有官司糾紛,但與兒子林偉鈞關係良好,侄女Katty Lam等其他家庭成員也照顧過林百欣,這一切都說明了林百欣家庭環境的複雜性及所需的理解能力。
陳官裁定有14頁英文翻譯及6頁中文翻譯的2004年遺囑內容非常複雜,含複雜的語言和冗長的句子,規定了43種不同型類別的資產分配給不同的受益人等,處理剩餘遺產的分配則更加複雜,林百欣指明首2億港元將交給林建名,再把剩餘遺產的33%分配給林建名,剩餘遺產的50%分配給林建岳、第二任妻子余寶珠及林建康則平分剩餘遺產的17% ,而且2004年遺囑打錯子女名字的情況亦「史無前例」。陳官指2004年遺囑的條款在林百欣以前的遺囑中前所未有,資產分配變化重大,但原告方則沒有證據闡證林百欣有能力訂立2004年遺囑。
陳官認為沒有任何可信的證據表明,林百欣在2004年12月3日之前曾就其資產分配發出過指示,也沒有任何可信的證據表明他有能力作出資產分配的指示,而林百欣第二任妻子余寶珠、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曾討論林百欣的資產分配,陳官推斷三太顧瑞英一家被排除在外的原因是按照余寶珠的意願去處理。
林建岳在沒有林百欣的同意下選擇張定球作為遺囑指定執行人,張定球其後開始準備林百欣的2004年遺囑,可見2004年遺囑未經林百欣的協商或批准,只是反映余寶珠、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四人的意願及決定。而林百欣的失智症在2004年8月已經變得嚴重,但張定球僅利用15至20分鐘向林百欣解釋後,最終執行了2004年遺囑,而余寶珠、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四人及林百欣均簽署了2004年遺產分配方案,惟陳官認為只用15至20分鐘解釋遺囑及遺產分配方案根本不夠,同時認為原告方故意隱瞞有關林百欣執行2004年遺囑時的精神報告,以免真實報告曝光。
官信若林百欣清醒 不會作04年遺囑安排
陳官裁定原告方及被告方均沒有證據證據林百欣當年有能力立下2004年遺囑,林百欣當年從未下達遺產分配指示,也從未見過複雜性高的2004年遺囑,張定球也未能向林百欣充分解釋2004年遺囑,故林百欣根本無法理解2004年遺囑的性質及其影響,亦無法理解他所處理的財產範圍。林百欣確實患有阿茲海默症,2004年8月2日患有中度至重度失智症,陳官裁定林百欣在2004年12月3日病情已惡化至重度失智症,相信若林百欣頭腦清醒,並不會作出2004年遺囑內的遺產分配安排。
陳官裁定原告方無法證明林百欣當年有能力立下2004年遺囑,遂宣布林百欣的2004年遺囑無效,判被告方勝訴,宣布林百欣的1973年遺囑及1974年遺囑補充文件才是真正的最後遺囑,下令原告方需向被告方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P 4/2011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