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男子涉「起底」發放網上追債表證成立  被告續准保釋明出庭自辯

40歲男子涉去年為他人追討欠款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將其個人資料發布到社交平台,其後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拘捕。被告否認一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事主X供稱曾主動向債主提供個人資料作抵押,但「從沒同意過任何人披露個人資料」。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王證瑜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將出庭自辯,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辯方稱被告真誠相信獲間接授權以X資料追債

被告肇峰,報稱傳媒工作者,被控於2024年4月4日在香港,未獲得事主X同意,在Facebook「搬屋公司黑名單」的公開群組以帳戶「荃媒 Tsuenwlennon Daily」披露X的個人資料,包括其中、英文全名、受僱公司中、英文名稱,及展示其臉容的相片,意圖導致X或其他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會否或相當可能會導致X或其他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辯方主要抗辯方向為,被告在警誡下的口頭供詞中沒有承認發布涉案帖文,並指涉案的Facebook帳戶由被告及其他兩人共同管理,以及被告當時「真誠相信」獲得間接授權以使用涉案的個人資料來向X追討欠款。

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24年4月29日向私隱專員公署人員確認1幅Facebook截圖中,帳户「荃媒 Tsuenwlennon Daily」於同年4月4日上載至「搬屋公司黑名單」公開群組的帖文內容包括了X的個人資料。其後私隱專員公署及警方於同年5月10日拘捕被告,並搜查被告於荃灣的住所。

X供稱從未同意任何人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方傳召事主X,在控方主問下,X供稱從沒同意包括債主在內的任何人披露其個人資料。辯方盤問時,X確認在去年1月第一次向債主借錢,當時提供了姓名、公司名稱和相片等個人資料,並指「如果(我)唔還,(債主)可以用任何方法追錢」。X亦指還清款項後,曾向債主要求刪除他的個人資料。辯方續指,X同意使用其個人資料來追欠款,X表示只同意債主使用。控方覆問下,X表示他所理解的「任何方法」是指債主可找妻子或到公司找X,而非「擺到網絡世界拋開曬俾人睇」。

控方其後傳召前私隱專員公署助理個人資料主任陳少威,陳作供指,被告在警誡下稱「佢(事主X)爭人錢,所以我先搞佢」。辯方盤問下,陳同意當時被告有提及「荃媒 Tsuenwlennon Daily」Facebook帳户由3人共同管理。

案件編號:WKCC4526/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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