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145則煽動訊息 前社民連成員周劍豪認罪判囚12個月 官:借題激起對政權仇恨

57歲前社民連成員周劍豪2024年在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等社交平台上發布共145則煽動訊息,被捕後承認從手機發布涉案帖文,解釋「要發洩情緒」。他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判刑時指,互聯網是沒有疆界的國度,訊息傳播力極高,被告發布內容涉及大量謾罵、抹黑、以推翻中共政權為主調。蘇官不接納被告不知其所作所為犯法之說,認為過往已有多宗煽動案例,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觸犯法例。蘇官考慮到被告適時認罪,判囚12個月。

官:互聯網是無疆界國度

蘇官認為,互聯網是無疆界的國度,訊息瞬間在虛擬世界中散播,傳播力度極高。就發布頻率而言,蘇官指,被告從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間,共7個月的時間內在被廣泛使用的三個社交平台上發布了145則帖文,相當於每月發布20則。而且被告的帳户容許公眾人士瀏覽,因此瀏覽人數絕不只有作出回應的網民,故蘇官不接納辯方所指帖文關注度不高的說法。

蘇官續指,雖然涉案帖文部分重複,但當中涉及大量謾罵、抹黑、以推翻中共政權為主調,且語帶挑釁地提及開戰、制裁等行動。被告的帖文又轉載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的內容,以革命、破壞公共秩序的手段去實現他的主張。被告轉載不同新聞,包括外交、經濟和民生議題,借題激起人民對政權的仇恨、敵意和離叛。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犯案時「真誠不知道」轉發有關帖文是違法的行為,蘇官未有接納此說法,又指自2020年起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已有多宗煽動罪的定罪和判刑,煽動罪亦在去年作出修訂,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法例,本案也沒出現受他人誤導的情況,故蘇官不認為被告能以對法律的無知而獲減刑。考慮案情、犯案手法和所有情況後,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可獲認罪扣減,蘇官遂判囚12個月。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時指,被告的極端思想被社會運動激發,但現已深感後悔。被告當時不知加上主題標籤發洩情緒會構成煽動罪行,而涉案的145則帖文大多重複,也沒有鼓吹暴力,當中3成帖文沒被讚好、回應、轉發或分享,關注度不高。

57歲被告周劍豪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 5000/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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