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員議案被「騎劫」風波,令議會再討論「規程問題」,實屬今屆罕見。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質疑主席梁君彥做法不妥,《星島頭條》記者翻查《議事規則》及紀錄,議員要撤回議案有兩種做法,而且早於2014年自由黨已用過同一招數,到底誰人才合規呢?
議事規則明列議員可隨時提出撤回
根據《議事規則》第35條有關「議案及修正案」的撤回,第一項條文列明:「經預告的議案或修正案在動議之前,可隨時由以其名義動議該議案或修正案的議員指示立法會秘書將其撤回。」換言之,已預告的議案或修正案,可「隨時」、即任何時候提出撤回。
但35條第二部分就指明:「議案或修正案的議題在付諸表決之前,可應動議人的要求予以撤回,惟須在無議員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獲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許可。」即是若議員已經動議議案,在表決前想撤回,就要得到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階段的同意,變相可能要投票,或詢問在席議員是否反對等,經確認後才可提出撤回。





議員「不動議」不應在議會討論
梁君彥及自由黨認為做法只是「不動議」,按道理無人動議,議會就不應討論。有資深議員亦提醒,在辯論開始或結尾時,動議人要就「主席我動議印在議程上的議案」,但今早張宇人從未說話這句話,因此沒有問題,且有人笑「《議事規則》都話隨時可撤回」。
翻查歷史,早在2014年泛民為了阻止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申請,在大會上瘋狂要求響鐘點算開會法定人數,窒礙審議效率,當時仍是自由黨議員的田北俊,本應亦獲編排提出「確保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如期落成」動議辯論。
當時田北俊同樣在大會會議上發言近10分鐘,批評泛民議員不停點人數令會議效率低,加上有4名議員提出修正案,預料議案無法通過,坦言「既然議案唔可以獲得多數議員支持,辯論落去都只會浪費議員時間,因此決定撤回議案。」
記者:郭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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