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73天審訊。控方爆炸品專家供稱,如果鐵釘和縲絲等物品被加入土製炸彈內,會加強炸彈威力,鐵釘飛出時「會以一個極快嘅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喺呢個土製炸彈周圍嘅人」;專家確認效果等同中子彈,除此以外更有炸彈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行車記錄儀揭李嘉濱曾提及將螺絲、馬仔釘等加進炸彈
控方專家證人、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今續作供。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的錄音謄本,指被告李嘉濱曾在車上與人談到考慮把絲帽、螺絲和「馬仔釘」添加進炸彈,李嘉濱疑稱「40米內嘅人都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
控方問李展超,如果加入絲帽和「馬仔釘」等,情況會如何。李展超稱,加入絲帽、縲絲和「馬仔釘」,都是自製炸彈的慣常做法,「係唔同國家嘅武裝組織或者恐怖份子都會咁做」,會強加炸彈的威力,縲絲等物體「飛出去嘅時候,會以一個極快嘅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係呢個土製炸彈周圍嘅人」。



專家證人指炸彈內加鐵釘甚至可將人體完全炸毀
李展超又確認,謄本所指的40米內的人如果被命中、等如中子彈的說法正確,更指如果鐵釘數量足夠,有機會一個人被命中多於一粒鐵釘;除了鐵釘的破壞力,亦會有炸彈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造成的傷害須視乎炸彈內的炸藥,「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此外,控方亦引述高級炸彈處理主任馬德偉所撰寫的報告,當中提到美國反恐指引建議就一個50磅的爆炸裝置,強制疏散距離為45米,因為炸彈產生的熱量及飛散的破片,如果身處該範圍內的人沒有屏障,將會面臨嚴重受傷或死亡的風險,而較佳的避難距離約為560米。李展超確認該報告內容與他自己撰寫的專家報告脗合。
被告手機中發現多段測試炸藥片段
李展超在另一份專家報告中,提到他檢視了76段涉案片段,當中61段涉及測試炸藥;該些片段均是警方從指稱屬於本案被告的手機內擷取。控方庭上播放數條片段,其背景均為一個廁所。
李展超供稱,從片中看到有一至兩克粉末放在鐵盤上,點燃後即時出現爆燃效果,該些火光近乎白色,如果不是透過片段而是親眼看見的話、會非常刺眼,烈焰温度應該逾1000度,相信達1300度以上,該烈焰亦無法撲滅,「就算我成壺水淋落去,呢啲爆炸品都會繼續燃燒」、直至粉末完全燒掉為止。
李展超亦指在另一片段中,使用了引信去點燃粉末,引信除了燃點爆炸品、並無其他用途,而且點火的人士當時刻意蹲下,因為燃點爆炸品後、熱力和煙會向上,該人的姿勢顯示他知道自己在測試爆炸品,他在點燃後亦立即離開廁所。
專家指片段中部份粉末點燃後溫度可達1300度
李展超供稱,片中測試的粉末屬低性能炸藥,如果放在密閉空間,例如在一個瓶子內便能夠爆炸;某一條片段中,點火人士使用火槍燃點粉末,粉末起火後畫面「白晒」,其後盛放粉末的鐵盤仍有火光,李展超指這是曲型金屬殘留物燃燒後仍留有高温的情況,而片中男子點火後連關上火槍的時間都不足夠、便須立即離開廁所。
控方亦向李展超展示宏創方503室內檢獲的證物相片,包括兩個碗和漏斗。李展超稱該些證物常見於自製炸彈的工具,用作混合和盛放粉末。李展超庭上檢視503室內檢取的兩個金屬碗,供稱兩個碗與涉案片段所見脗合,而兩個碗疊起及黏了在一起,是因為被燒至變形、「近乎燒穿」,他估計兩個碗是不鏽鋼所製,能承受1500至1600度,但被燒至變形,可見曾出現高温爆燃。
李展超續查看503室檢獲的一個金屬盤,他認為與涉案片段中盛放粉末的盤子脗合,指金屬盤變色及至少有5個小孔,而金屬盤一般難以燒穿,「一定要有爆炸品」及內裏的燃料温度非常高、例如鋁。
控方續播放涉案試爆片段,李展超供稱從片段中看到煙非常濃,而且粉末燃燒後留下火紅色殘留物,相信是熔化的鋁,「好似熔岩咁」;李展超另指鋁亦常用於軍火武器,例如鋁熱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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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涉案片段中,物質燃燒後呈紅色火光。李展超稱該物質亦應該是低性能炸藥,但氧化劑較少,火焰顏色不同及沒有刺眼感覺,他估計該物質是氧化劑和糖混合而成,而火焰中仍有白光,應該是因為混合不均勻。
專家:自製炸彈工場必定反覆進行不同比例化學品測試
李展超又認為,在一段李嘉濱手機內擷取的片段中,點燃的灰色粉末屬「閃光粉(flash powder)」,該粉末點燃後立即「燒耗晒」,屬「閃光粉」特徵。片中人亦談及比例「5:2:1:1」,李展超指相信5是氧化劑,2和1可能是鋁粉和鎂粉,剩下的1應該是硫磺。
李展超指硫磺在製造低性能炸藥方面有相當重要的角色,舉例硝酸鉀、碳和硫磺混合可製成「黑火藥」,在顯微鏡能夠觀察到硫磺填滿了硝酸鉀和碳之間的空隙,加入硫磺能夠加強熱力和爆炸威力。
另外,李展超提到,以不同比例的化學品作反覆測試「喺自製炸彈製造工場係一定會有」,「好多時你想製造自製炸藥,你會得到一啲配方,包括用嘅材料同埋材料所需比例,但實務上你係要不斷經過反覆測試」,因為提供炸藥方程式的人不會知道製造者所持材料的質素,「所以每一批化學品都要反覆測試,微調嗰個比例,以達到爆炸嘅最佳效果」。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