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歲男銷售涉在10年前向直銷公司Nu Skin的女同事落藥,她們飲下被告提供飲品後失去意識,醒來對事件毫無印象。男職員否認3項施用毒藥罪今於區院續審。事主之一、被告之小舅婦供稱,受邀到被告寓所過夜期間,喝下被告提供無色無味的清水,翌日起床覺頭暈。小舅婦憶述事件遭揭發後,被告曾跪在地上哭泣,向小舅婦道歉並保證沒有其他受害人,小舅婦因同情被告的遭遇,決定給予被告機會,而沒有即時報警求助。
原先欲給予被告機會 沒有即時報案
被告妻子的弟媳(即被告的小舅婦)亦為本案女事主之一,她今續庭上作供指,被告於2015年7月1日曾單獨與自己在天后訓練中心面談,當時被告跪在地上哭泣,頭伏地上向小舅婦道歉,並斬釘切鐡稱除小舅婦外,就沒有其他受害人。其後,小舅婦質疑被告妻子是否知情,惟被告妻子回應未有察覺被告曾作出任何奇怪行為。小舅婦因出於好心,亦不想影響家人,欲給予被告機會,遂決定沒有即時報案。惟弟媳其後從同事口中得悉,類似事件亦曾發生在其他事主身上,小舅婦認為被告多次用謊言欺騙自己,終決定連同其他事主報案。
小舅婦在盤問下解釋,被告曾向自己承認因壓力大、與妻子房事有問題等,種種因素令他有此癖好,小舅婦因同情被告的遭遇,亦擔心會傷害被告妻子,因此決定給予被告機會,並沒有即時報警。小舅婦另透露,有同事曾質疑被告有否趁事主昏迷拍下照片,儘管被告否認曾拍照,同事或因不相信其説法,而砸爛被告的電話。
被告潘迪偉,報稱商人,被控3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控罪指,他於2013年至2014年間,在九龍城廣播道柏苑某單位分別非法及惡意向3名分別姓歐、姓何及姓周的女子施用催眠藥,意圖使她們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DCCC89/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