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展示Tg群組記錄 指被告楊怡斯疑建議引爆炸彈前用喇叭播放「黑警中肺炎 全家玩X完」

【尚德停車場/炸彈/爆炸/Telegram】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64天審訊。控方今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記錄,懷疑屬於被告楊怡斯的帳戶向群組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相片,及疑提議引爆炸彈前、用喇叭播放「黑警中肺炎 全家玩X完」;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群組成員疑計劃在當年3月於將軍澳放置炸彈。辯方盤問調查本案的偵緝警長時,質疑警長無法肯定閉路電視拍攝到的女子是楊怡斯。警長不同意。

控方指女被告楊怡斯於TG群組發送尚德停車場一帶相片

控方續傳召偵緝警長温文鏡出庭作供。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對話記錄,顯示用戶「流沙天堂」在2020年2月29日疑提及炸藥原材料比例,用戶「叉雞飯」則問到「……我哋而家係2樓家地下?」,用戶「William Wallace」表示兩處都可以;「叉雞飯」後來亦在群組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一帶的相片,並指「平時啲人就係呢個位放祭壇」及警察也會在該處「清場」。

Telegram群組記錄亦顯示,同年3月6日,用戶「夠鐘改名」曾詢問「果日可唔可以一爆果一刻就即刻出句『天眼恢恢疏而不漏』先?」,「叉雞飯呀」提議用喇叭播放「黑警中肺炎 全家玩X完」,又稱「咁你啱啱講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佢走去踢,然後就炸X死佢」。

控方指楊怡斯於TG涉案群組對話中,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一帶的照片。資料圖片
控方指楊怡斯於TG涉案群組對話中,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一帶的照片。資料圖片

 

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指稱「叉雞飯」即楊怡斯,而「夠鐘改名」是吳子樂,「William Wallace」是何卓為,「流沙天堂」身份不明;涉案群組成員計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置炸彈。

偵緝警長堅稱認得楊怡斯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温時,問温文鏡的主要職責是否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及追查案中嫌疑人有否在不同地點出現。温同意,稱「同埋調查佢哋有無涉及與案有關嘅犯案活動」。辯方續指,温的書面供詞只提到宏創方5樓、楊怡斯居住的豐麗樓及九巴673的閉路電視。温解釋,其書面供詞主要關於宏創方503室出入的情況,又稱「雖然我口供無記錄,但係我都可以向法庭指出我見到嘅嘢,嗰個就係第5被告(楊怡斯)」。

辯方指出,温文鏡在庭上作供時才首度提及美荷樓一帶、太子某餃子店、港鐵羅湖站、上水站及深水埗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温同意,但稱因錄取口供並非如庭上「一問一答」方式進行。

辯方續指,當温文鏡於兩日前開始作供時,控方曾指出「而家處理第5被告……」,所以不論控方播放甚麼片段,温都知道自己須認出楊怡斯,而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時亦會以滑鼠圖標指着一個人。温不同意,稱自己曾看見楊怡斯面容,確認片中人是楊怡斯,並非由控方告知,而滑鼠亦是在他辨認出楊怡斯後才指着片中人,重申自己能認出楊怡斯「有戴口罩同埋無戴口罩嘅樣」。

辯方又指,温文鏡在書面供詞中從未提及自己可以透過步姿辨認楊怡斯。温同意,但重申自己仍可以向法庭指出自己所見。惟温同意,他沒有見過楊怡斯真人行路的情況。

爆炸品專家稱明愛醫院男廁內發現自製爆燃炸藥

警司盧秉善(Alexander Roberts)、今以爆炸品專家身份作供,其專家報告指他於2020年1月27日曾到明愛醫院男廁內作現場勘察,發現內有褐色物質的破裂玻璃樽、及已燒毀的電池和電線,而現場坐廁喉管亦破碎,相信是由於熱力引致、而非爆炸效應;盧秉善在現場曾以明火測試褐色物質,出現「爆燃」、煙霧及甜味,他認為是用糖和硝酸鹽自製的爆燃炸藥。

燃燒高溫達1200度可致他人死亡

盧秉善的專家報告亦指,1月27日明愛醫院的事件應該是由土製炸彈所引起,涉案爆炸裝置內有500至1000克、由糖和硝酸鹽混合而成的炸藥,並以電流引發,會迅速及猛烈地釋放能量,產生破壞性的熱力,而電池很可能是遙距啟動;盧秉善另一份專家報告指,涉案裝置啟動後會猛烈燃燒,火焰可達攝氏1200度及持續數分鐘,高温效應有能力導致他人死亡及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造成重大物質損害。

此外,控方展示一張從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相片,顯示一個黑色膠貼包裹、纏有橙色電線的物體。盧秉善供稱,如果他在處理爆炸品時看到相中物體,他會判斷為一個簡易爆炸裝置。

盧秉善就港鐵羅湖站爆炸案撰寫的專家報告則指,他放2月2日下午到場勘察,發現一個精密設計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Radio Controlled Improvised Explosive Device),並在爆炸裝置上發現電線、電池及連接了電話卡,而他亦檢驗了現場另一個早前已啟動的爆炸裝置,認為兩者很可能採用相同的設計,可以透過遙控操作及引爆。

專家報告續指,羅湖站發現的裝置內含1000克由硝酸鉀、硫磺及鋁粉混合的粉末,屬爆燃炸藥,在封閉環境下會發生爆炸;兩個裝置均能產生高温、爆破和爆裂效果,有能力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及造成重大物質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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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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