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多名前高層涉串謀詐騙罪成後上訴得直 律政司獲准上訴至終院

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層及1名經理於2014至2015間四度發債時,串謀一家證券公司總經理,表面上安排其配售債券,但隱瞞實際由康宏關連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證券行總經理受審後被裁定2項串謀詐騙罪成,分別判囚或緩刑。4人不服上訴,上訴庭早前宣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刑。律政司日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上訴委員會批出上訴許可,將爭議涉案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排期至9月3日審理。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日前就廣泛重要的法律爭議以及重大不公批出上訴許可,判詞交代法律爭議為:就《上市規則》第14A.25條而言,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是否須有直接合約關係才可進行關連交易?具體而言,若某前台方與某上市公司訂立一份服務協議而不具真正商業目的,且事先安排由前台方聘請該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實際向該上市公司提供該服務,當該關連人士受聘時,上市公司與該關連人士之間在法律上是否構成《上市規則》第14A.25項中的關連交易?

就重大不公,律政司指有合理理由認為上訴庭錯誤地批准上訴,理由是(1)需要提供關連交易的證據才能維持其定罪;(2)或者,控方未能證明存在關連交易;(3)康宏3人無須承擔義務,向配售公司董事會、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以及港交所披露所涉及的股份配售協議;及╱或,(4)即使向董事會作出披露,股份配售協議無論如何都會獲得批准。

原審時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被判入獄7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49歲康宏前財務總監陳麗兒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兩年;42歲前經理黃淑安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51歲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判監5個月。

案件編號:FAMC22/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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